最高法院:层层转包关系中,发包人付清工程...
最高法院:层层转包关系中,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各相关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是否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裁判要旨
多层转包,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此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提醒注意: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涉工程将历经多次转包、分包,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建设。依据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承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发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审判决简单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为由,认定承包人、转包人不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案例索引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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