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请求权方法在裁判中的理解与适用
请求权方法是裁判者将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剖析请求权方法的内在机理,检视请求权方法对司法裁判的现实影响,有助于律师了解法官审判思路、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从请求权方法的意义价值、内涵外延及实践运用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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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方法的价值与意义
司法活动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引,方法论的指导让案件裁判有章可循。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请求权方法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牛鼻子”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
1. 理论与实务相互联动
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具有枢纽性的地位。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指出,请求权方法是民法教学的脊梁。请求权体系本身具有整合民法典各分编及处理具体案例的功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中提到,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近年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请求权基础”表述的法律文书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法律职业群体要具备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落实同案同判原则。
2. 法律与事实来回穿梭
请求权方法离事实最近。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开展事实调查,与具体法律适用相对接。法官的目光总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法官需不断思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在特定的法律部门或者多个部门法中确定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并加以逐项审查。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适用的法源,同时法官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拒绝裁判。制定法存在法律解释问题,习惯存在证明问题,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外空间,须进行漏洞填补或法律续造。
3. 规范与裁判协同发力
从思考体系化角度,请求权可分为债上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及继承请求权,已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
从流程标准化角度,请求权方法是标准化的方法,法律适用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互之间不同观点或者对法律理解存在冲突的情形大大降低,也能有效避免司法权的肆意与任性。
从结果可视化角度,裁判结果应当通过有效的方法而得到检视和验证。通过共享一套体系和标准,能确保不同的法官和不同案件具有相同的裁判水平和质量。
在繁简分流、随机分案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要承办各种类型的案件,需要有共同的方法论作为基本遵循。独任制改革也对法官的审判能力、裁判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树立请求权思维,有利于增强庭审效率,避免争议焦点概括偏离当事人诉请;有利于加强文书说理,增强论证透彻程度;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促进裁判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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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方法的内涵与外延
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权利的桥梁。请求权方法的内涵与外延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把握:
1. 紧抓一条主线——以请求权为主线
请求权是实体权利通过诉讼予以主张并得到实现的权利。案件审理过程就是寻找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规范基础。如何顺利获取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妥帖地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合理地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有说服力的判决,就涉及到方法论问题。请求权方法将事实和法律规范要件进行涵摄,可以较为容易地得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的结论。
完全性法条:兼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两个部分,能够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 不完全性法条:本身缺失了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能直接作为请求权的裁判依据
一是定义性法条,如《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 二是限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三是拟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16条 四是引用性法条,如《民法典》第960条
主要规范:支持原告请求权的规范,具体化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规范,如《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 辅助规范:进一步具体化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规范,如《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 抗辩规范:支持被告抗辩,产生排除或限制另一规范之法律效果的规范,如《民法典》第145条
选择性行使——只能行使一项,如:《民法典》第588条 请求权竞合——仅能择一行使,具有排斥性,如:《民法典》第186条 请求权聚合——可以同时主张,如:《民法典》第9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