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解读 有度第六

古风藏书

《韩非子》解读

有度第六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国家没有永久的强盛,也没有永久的衰弱。君主坚决地以法治国,国家就强;君主不坚决地以法治国,国家就弱。

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

楚庄王吞并了二十六个国家,扩大几千里疆土,但庄王弃国家而死以后,楚国也就衰微了。

荆庄王:即楚庄王,名侣,春秋时期楚国君主,春秋五霸之一。

氓:通“泯”。灭,尽。

亡:国势衰微,非谓国亡。

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

齐桓公吞并了三十个国家,开拓几千里疆土,但桓公弃国家而死以后,齐国也就衰微了。

齐桓公:齐国君主,名小白,春秋五霸之一。

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燕昭王以黄河为国界,以蓟为国都,以涿和方城为外围屏障,攻破了齐国,平定了中山,得到燕国支持的就被人重视,没有得到燕国支持的就被人轻视,但当燕昭王弃国家而死以后,燕国也就衰微了。

燕襄王:即燕昭王,名职,战国时期燕国君主。河:黄河。

蓟(jì):燕国都城,位于今北京市西南。

魏安釐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王死而魏以亡。

魏安釐王攻打燕国,救援赵国,夺取了黄河以东的土地,全部攻下定陶、卫的领土;对齐国用兵,把平陆这个驻重兵的大城市占为己有;攻打韩国,攻取管地,在淇水边获胜;在睢阳发生的战事中,楚军因长期作战疲困不堪而逃跑;在上蔡、召陵的战事中,楚军失败;魏军遍布天下,威行于中原地区;但安釐王死了以后,魏国也随之衰微。

魏安釐(xī)王:名圉,战国时期魏国君主。河东:黄河以东。

魏:疑为“卫”。

冠带之国:中原地区文化发达的各国。

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

所以有了楚庄王、齐桓公,楚国、齐国就可以称霸;有了燕昭王、魏安釐王,燕国、魏国就可以强大。

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如今这些国家都成了衰微的国家,是因为它们的群臣官吏都一心想着如何作乱而不去思考如何使国家安定,这些国家已经混乱衰弱了,群臣又都罔顾国法而营私舞弊,这就好像背着干柴去救火,国家的混乱衰弱只会更加严重。

下为第二段: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所以当今之时,凡是能够摒弃私利遵守国法的,就会民众安定而国家太平;凡是能够去除贪图私利的行为而实行国法的,就会兵力强大而敌人弱小。

私曲:偏私;不公正。

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

所以君主能审察是非得失、订立法度之制,用法度来控制群臣,那么君主就不会被虚假之事所欺骗;君主能审查是非得失、通晓权衡律法,以此判断重大长远之事,那么君主就不会被蒙蔽。

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

现在若按照名声选拔人才,那么臣下就会背离君主而在下面紧密勾结;若依据朋党关系推举官吏,那么臣民就会热衷于勾结拉拢而不求依法办事。所以官吏不称职的,国家就会混乱。

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

如果靠虚假的名声作为奖赏的依据,以诋毁的坏话作为处罚的依据,那么喜好奖赏、憎恶处罚的人,就会放弃为国家谋取利益的行为,玩弄阴谋手段,紧密勾结,互相包庇利用。

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

臣下不顾及君主的利益在朝廷之外私下结交,引进他的党羽,那么这些臣下的党羽为君主出的力就少了。

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

这些人结交广,党羽多,在朝廷内外结成私党,即使有了大罪,为他掩饰的人却非常多。

与:相与之人。

蔽:掩饰。

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

因此忠臣无罪却遭难而死,奸臣无功却安稳得利。忠臣遭难而死,并非因为有罪,则良臣就会隐退;奸臣安稳得利,并非因为有功,那么奸臣就会进用。这就是国家衰亡的根本原因。

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壹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壹图主之国。

这样,群臣就会废弃法治而玩弄自己的权势、轻视国法了。他们多次奔走于为君主所宠幸的权臣门下,一次也不去君主的朝廷;千方百计地考虑私家的利益,一点也不为君主的国家着想。

能人:被君主宠幸的权臣。

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

君主下面官员的数目虽然很多,却不能用来尊奉君主;各种官员虽然齐备,却不能用来担当国家大事。

属数:官员人数。属:徒属,即官员。

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

这样,君主虽然表面上有君主的名义,而实际上却依附于群臣私家。

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

所以我说:衰微的国家,朝廷没有臣子。

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

朝廷没有臣子,不是指朝廷衰微和臣子缺少。私家热衷于互谋私利,不去做有利于国家的事;大臣热衷于互相推崇,不努力尊奉君主;小臣拿俸禄供养私下结交的党朋,不把职务当回事。

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君主不在上面依据法制裁决事情,而听凭臣下随意去干。

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

所以英明的君主用法制来选用人才,不凭自己的好恶来选用;用法制来衡量功劳,不用自己的主观测度。有才能的人不被埋没,败坏事情的人无从掩饰,徒有虚名的人不能提拔升官,被恶意诋毁的人不会免职,那么君主就能明辨臣下的是非功罪,国家就易于治理,所以君主用法就可以了。

雠(chóu)法:用法,行法。雠:用也。

下为第三段: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

贤能之臣,朝北觐见君主,向君主献礼表达效忠之意,没有二心。他们在朝廷上不敢推辞卑贱的任务,在军队不敢推辞危险的战事;顺从君主的指使,遵从君主的法度,虚心地等待并服从君主的命令,不加批评。

委质:注家对此词有两解,一种说法是,“质”即“贽”,亦作“挚”,委质就是指古代臣下觐见国君时需手持“贽”的礼仪,“贽”用死雉。另一种说法是,“质”乃形体之意,委质即屈膝拜倒委身于地,以示敬奉之意。从句意理解,两说均通。本书取后一种说法。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

所以臣子有嘴不为私事辩说,有眼不为私事察看,一切都由君主来控制。

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入;镆铘傅体,不敢弗搏。

做臣子的就像双手,上面用来修饰头,下面用来料理脚;遇到凉暖寒热侵袭身体,不能不护卫;遇到宝剑逼近身体,不能不搏斗。

入:涉衍,或上下有脱文。

镆铘:一作莫邪,宝剑名。傅,近。

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

君主不偏爱贤能而有智慧的臣子,不偏袒忠诚而有才能的人士。

事能之士:当作“智能之士”。

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慼。

所以臣民一心一意为国家效劳,不到他乡去结私交,没有远道的亲戚。

慼:通“戚”,亲戚。

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

贵者和贱者都不超越职责界限,愚者和智者都依据法度平等地接受赏罚,这是“治”的最高境界。

提衡:犹言持平。衡,古代称量轻重的工具。

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

当今那种看轻爵禄,轻易地离开国家去流亡,去选择他的主子的人,我不能称之为廉。

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

欺诈地进说,违反国家法令,违背君主的意图而强行进谏,我不能称之为忠。

倍:通“背”。

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

施行恩惠,收买人心来提高自己的声望的人,我不能称之为仁。

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

逃避现实隐居,用谎言诽谤君主的人,我不能称之为义。

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崄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

出使其他诸侯国,损耗自己的国家,趁着国家危险的时候,就恐吓君主说“要和其他诸侯国结交,没有我就不能亲近,与其他诸侯国的怨恨,没有我就不能解除”,而君主也就相信他,把国家托付给他,听任他处理,他就贬低君主的名望来抬高自己,损耗国家的财富来便利他的私家,我不能称之为智。

崄:古同险。

陂:bēi,边际。

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

廉、忠、仁、义、智这几件事情,是乱世所流行的说法,是先王的法治所摒弃的。

简:捐弃;剔除。简去,简汰,简除,简弃。

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毋或作恶,从王之路。”

先王的法令说:“臣下不要逞私威,不要谋私利,而要顺从君主的旨意;不要违法作恶,而要遵循君主的指引。”

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古代太平社会的民众,奉行公法,抛弃了谋取私利的手段,一心一意为君主办事,准备好一切来等待君主的任用。

下为第四段: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

做君主的如果能亲自考察百官,那么就会时间不够,精力不足。而且君主如果用眼睛看,那么臣下就会修饰外观,掩饰真相;君主如果用耳朵听,那么臣下就会花言巧语;君主如果用脑子思索,那么臣下就会夸夸其谈。

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

先王认为只用眼睛、耳朵、脑子这三种器官是不够的,所以要放弃自己的才能而依靠法术,严明赏罚。

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

先王掌握着要领,所以法令简要而君权不受侵害。

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

独自控制着四海之内的一切,机巧权变的人不能玩弄诈骗之术,阴险浮躁的人不能施展谄媚的口才,奸邪的人就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了。

险躁:阴险、急躁之徒。

关:施展。

佞(nìng):谄媚而有口才。

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

臣子即使远在千里之外,也不敢改变说辞;即使处于郎中的地位,也不敢隐瞒好事掩坏事;朝廷的群臣,都把各自微薄的力量集中起来给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职守。

郎中:君主近侍之官。

直凑单微:颇难解。注家说法不一。多数注家主张理解为“单微直凑”,即群臣都把个人的微薄力量,直接汇集给君主。

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

所以政事不多而时间宽裕,这是君主运用权势才这样的。

下为第五段: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

臣子侵害君主,就像走路时所看见的地形一样,逐渐变化,使君主迷失方向。东西方向改变了,自己还不知道。所以先王设置了司南来判断东方、西方。

即渐:逐渐。

易面:改变方向。

司南:古代测定方向的器物,如指南针、罗盘之类。

端:正。

朝夕:早晨和傍,这里指东西方向,太阳朝出于东,夕落于西。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因此,英明的君主使群臣不在法令规定之外乱打主意,也不在法令规定之内私下施行恩惠,一举一动没有不合法的。

法不容情。

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

法,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和摒弃私行的;严刑,是用来贯彻法令、惩罚臣下的。

凌:侵凌,打击。

过游:越轨放纵的违法行为。

外:摒弃,排除。

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

君主的威势不能被臣子所分,权力不能由君臣共同掌管。如果威势和权力由君臣双方共有,那么奸邪之臣就会明目张胆地活动;如果执行法令不守信用,那么君主就会有危险;如果执行刑罚不果断,那么就不能战胜奸邪。

贷:当作“贰”。错:通“措”,措置。威不贷错:最高权力不能同时措置于君臣。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

所以说:巧匠虽然用眼睛测度就能合乎笔直的墨线,但是必定先用规矩作标准;智慧极高的人虽然能很敏捷地把事情办得合理,但是必定要用先王的法度作为依据。

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

所以墨线拉直了,弯曲的木头就要砍削;水准放平了,凸出的部分就要削平;称悬挂起来了,就要减重益轻;斗石设置了,就要减多益少。

准:水准,测量水平的仪器。夷:平。高科:凸出的部分。

斗石:量容积的工具,十斗为一石。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所以用法令治国,不过按照措施办事而已。法令不偏袒权贵,墨绳不迁就弯曲的东西。受到法令的制裁,智者不能用言辞辩解,勇者不敢用武力抗争。

刑过不僻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惩罚罪过,不饶恕大臣;奖赏善事,不遗漏平民。

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所以矫正上面的过失,追究臣下的奸邪行为,平定纷乱,判断谬误,削减多余,纠正错误,统一民众的规范,没有什么及得上法。

缪:通“谬”,谬误。

绌:通“黜”,贬退、减削。羡:多余。绌羡:裁减多余者。

齐非:纠正错误。改非使之与法齐。

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整治官吏,威慑民众,消除淫乱怠惰的行为,制止欺诈虚伪,没有什么及得上刑。

属官:据王念孙,应为“厉官”。厉:整治。统属百官是也。

淫殆:荒淫懒散的行为。殆:通“怠”,怠惰。

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由于刑罚重要,人臣就不敢因自己地位高贵而轻视地位低贱的人;法令严明,君主就会受到尊重而不被侵害;

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

君主受到尊重而不被侵害,就强劲有力而掌握了治国的关键。所以先王看重法并将之传给后代。

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以“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为句,似不妥,不从。

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如果君主弃法用私,那么君臣之间就没有区别了。

【疏解】

本篇为《韩非子》的第六篇,主要阐述施行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富强的重要性,以及施行法治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按照周勋初的理解,本篇是一篇体系完整的政治论文,全文可分为五段:第一段引楚、齐、燕、魏四国之事做例证,说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道理;第二段讲君主必须以法为准则择人量功;第三段讲臣下应奉公守法,反对儒家的道德说教;第四段讲君主不必亲自查看百官而应任势用法,自然安定太平;第五段讲法的神圣性,能使贵不轻贱,上下有别。全文首尾贯通,层次井然,逻辑严密,文风一致。

围绕本篇的真伪探讨,学界存在激烈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1)本篇第二段“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以下内容多与《管子·明法》篇字句相同,故而本篇可能抄自《管子》,王先慎《韩非子集解》、梁启雄《韩子浅解》均持这种观点;(2)本篇首段言及四国灭亡,当为发生在韩非子死后之事,故非韩非子亲眼所见,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容肇祖《韩非子考证》、梁启雄《韩子浅解》都作如是观;(3)本篇称述先王,与韩非子《显学》篇反对“明据先王,必定尧舜”的思想不符,容肇祖《韩非子考证》、刘汝霖《周秦诸子考》力主此说。与此同时,很多学者又认为此篇是韩非子亲撰的作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则认为篇中作者自称臣,与《史记》韩非子本传所云“数以书谏韩王”相符,断定此为韩非子上韩王书。周勋初《〈韩非子〉札记》则针对上述三种否定韩非子著作权的意见,作《〈有度〉辨》,认为:(1)“亡”在《韩非子》中不必指亡国之亡,还有衰亡、危亡和名存实亡的含义;(2)本篇主张“先王”与《显学》反对先王并不矛盾,法家也有理想中的先王作为代言人,借以宣传他们的政治主张;(3)从文字繁简看,应是《管子·明法》抄自《韩非子·有度》,而非相反。然而,郑良树《韩非著述及思想》则进一步沿着周勋初的思路,从文字用语层面详细论证了本篇应为秦国一位具有法家思想的臣子上秦王书,而非韩非子所作。这是一段学术公案。对于《韩非子》的真伪考证问题,我们认为,在有关《韩非子》的出土文献出现之前,任何判断都是基于一种前提假设而进行的推论,并不具备说服力。在了解学界有关《韩非子》的真伪争论观点之后,我们认为,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稍显审慎的态度是可取的,他指出,从思想内涵层面肯定本篇思想与韩非子思想尚无不合者,故可作为研究韩非子思想的史料依据。

本篇云:“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如何理解这段话,涉及我们对韩非子思想的评价,故不得不辨。

有学者据此认为:“法家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法家的法治愈彻底,君主的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后秦国的实践对此是一个最好的注释。”的确,倘若单纯从这则史料的字面意思理解,韩非子在此似乎存在“法治”的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诸如“上尽制之”、“上尊而不侵”等语,皆有此涵义。然而,论据使用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脱离特定语境进行抽象理解。就本篇这则史料而言,“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这样的话,是在紧承前文所强调的君主不以私意害法从而确保法治绝对公正的前提下说出的:“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这句话的现代汉语意思为:所以英明君主用法制来选择人才,不凭自己的好恶选拔;用法制衡量功劳大小,不凭主观揣度。有才能的人不被埋没,坏人无从掩饰,徒有虚名的人不予提拔,被恶意诽谤的人不会免职,那么,君主对臣下的是非功罪能明辨清楚,国家就容易治理,所以君主用法制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君主只有在有效克服个人主观好恶、力行法治的前提下,臣民才有可能真心实意地服从法律规范,君主尊荣也只有在满足这一前提下才能具有正当性。同时,韩非子还在本篇中分析当时社会“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的不公平政治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君主不遵守法治:“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毫无疑问,韩非子的“法治”当然具有维护政治秩序的政治功能并满足君主利益的一面,然而同时也蕴涵了君主的利益获得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才具有正当性的政治意味,切不可忽视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维护象征政治秩序的君主政体而达成“天下大治”的政治理想所体现的价值因素和正义色彩(所谓“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因此,如果去掉先入为主的“君主专制”判断,论者引用《有度》篇的相关史料无法证明君主权力在韩非子政治思想中可以任意越过法治的界限而胡作非为,更无法以君主利益涵盖韩非子法治的目的。

本篇所谓“不善今之所以为治”所欲表达的思想内涵,即谓政治措施,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必须具有有效性和有用性,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先王之道”的功利性,需要“审官法之事”、“察奸邪之情”等符合当时政治现实的相关政治措施,需要在“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切实把握“争于气力”的时代脉搏,由此主张与时俱进的具有现实主义特征的“法治”,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为只有“法”才是争于气力的时代“所以治”的有效途径。他批评当时混乱政局:“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从而与儒家的政治理想主义适成对比。需要强调的是,在“礼治”与“法治”问题上,儒法之间在认知层面并无根本差异,而且主张“法治”的法家并没有完全否定“礼治”,主张“礼治”的儒家也没有完全否定“法治”,二者之间仅仅存在“法主礼辅”、“礼主法辅”的区别,形成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又与各自的政治信仰或政治情感密切相关。

此外,本篇“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的思想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秦亡汉兴的千古教训,遂使儒家道德政治思想获得统治者青睐,在汉武帝时期取得了独尊地位,韩非子及法家的思想主张逐渐退居幕后。然而,汉承秦制的历史事实又清楚表明,无论汉代统治抑或后世历代王朝,其实都在以法治为基本政治框架支撑着庞大帝国政治体系的运作;所不同者只是相对于韩非子“以法治国”的鲜明政治主张而言,后世统治者基本强调“德主刑辅”。《淮南子》对法治所做的评价颇具代表性:“有禁恶之力,而乏劝善之功”,强调法“必待圣而后治”。即便如此,《淮南子·主术训》还是在法治思想方面以更明确的口吻表达了法治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限制和约束君权:“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进一步强调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众适”,要“合于人心”。应该说,这些都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经由后人的发挥以更明确的方式表达了出来。此外,汉代循吏对法治的尊崇和谨守,可谓深得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精髓。其中尤以汉文帝时期的张释之为代表。根据《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汉文帝乘舆路过渭桥,恰好桥下走出一人,使马受惊。侍卫随即将此人拘捕送至廷尉处以候惩处裁决,廷尉依律判“罚金”。文帝对此十分不满,大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则以刑罚相等的原则主张天子不得干预廷尉执法,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张释之此举,实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真精神一脉相承。东汉末年,王符《潜夫论》、仲长统《昌言》、崔寔《政论》皆以阐释和提倡法家思想为宗。总体来说,这一时期对韩非子政治思想最大的理论发展就在于加强法治的同时,强化了道德仁义的说教,主张儒法并行,杂王霸而用之。

但是必须澄清的是,秦朝暴政统治中可以找到韩非子政治思想的某些因素,与韩非子应该为秦朝暴政短祚承担历史责任根本就是两回事情。韩非子并未充分评估其现实主义色彩浓厚的政治思想在缺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缘道理以从事”、君主“去好去恶”的前提下推重轻刑重罚的暴政可能性,自然应该承担其作为思想家的责任。但是思想家只应该承担思想家的责任,某种意义上说,无论多么务实的思想家,其政治思想终究是带有某种理想性的,尤其是在与政治实践相融合的过程中,势必存在误解、曲解甚至完全背离的情形。秦朝统治者在刚刚结束数百年战乱之后随即大兴土木,修阿房宫、骊山墓,其骄奢淫逸、挥霍无度、疲敝百姓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先秦诸子“立天子以为天下”的基本政治价值,也违背了韩非子“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的法治原则。童书业指出法家的真精神其实在秦代已逐渐消亡,并非没有道理。因此,秦朝暴政而亡的历史责任,最终必须由秦朝政治实践者来承担,而不能简单归结为韩非子以及法家思想。

文章出处

韩非子解读(国学经典解读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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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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