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店员偷吃两个茶叶蛋被判3个月联想到许霆盗窃案
有报道称,近日,台湾高雄一女店员因偷吃两颗茶叶蛋,犯“业务侵占罪”被判三月徒刑。两颗茶叶蛋仅要价18元新台币(约为人民币4元),店员却付出如此惨痛代价,对此高雄法院表示,“业务侵占罪”最轻为六个月徒刑,法官依法最多只能减刑二分之一,“这已是法律允许法官判处的最轻刑罚”,如果再低就是违法判决。法院还表示,该女子始终否认犯罪,辩称“只是试吃茶叶蛋确认品质”,显然并没表达悔意,难以认定有改过自新的决心,不宜给予缓刑,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出上诉。更多精彩请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帖子最下方可以“写留言”。
台湾这“茶叶蛋案件”如果放在中国大陆,连治安拘留都够不上,但在台湾,法官却不得不给她判了个三个月徒刑,由此,我们不难联想到几年前的“许霆案件”: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案发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照当时刑法,广州中院的判罚完全没有问题,因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最低量刑就是无期徒刑,最高是死刑。但是贪污受贿金额如果在10几万,多数会被判缓刑,两种情形一对比,立法缺陷显而易见。在舆论压力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广州中院重审中“顺应民意”,终于在刑法中找到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同时依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这一结果实际上依然“难以服众”,于是许霆在服刑两年后获得假释。
那么,许霆还可以判得更轻吗?依照刑法是可以的。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结合上述法律条款,不难看出,盗窃罪量刑分为四档:第一档,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到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第二档, 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判三到十年;第三档,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档,盗窃金融机构,盗窃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无期或者死刑。
许霆盗窃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达17余万,为“数额特别巨大”,最低刑期为无期徒刑(即第四档)。由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只是“简单粗暴”地规定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并没有限制“下到”什么程度。字面上理解,许霆当然可以从第四档越过第三档、第二档,直接跳到第一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
但是,刑法实践中,“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即在同一档中从轻。而“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实践中只能减“一档”,而不能连减“两档”更不可能连减三档。许霆在本案中既没有从轻情节,也没有减轻情节。给予连减“两档”,已是破天荒,如果给许霆连减“三档”,这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的逻辑混乱。
后来刑法修正案(八),把实践中有减轻情节的“减轻处罚”只减“一档”在刑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因此被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改判许霆所依据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旧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也就是说无论依照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刑法,许霆都可以判得更轻。
只是,如果有“减轻情节”的只能减一档,而没有减轻情节的却可以无节制地一减到底,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回到前面的台湾“茶叶蛋案件”,台湾法官严格信守了“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台湾刑法没有类似中国大陆的“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官也无法给“偷吃两个茶叶蛋”的女店员在法定刑之下量刑。这么看来,是不是有点感觉到台湾法律同样存在不如中国大陆法律的地方?
实际上这是成文法天然缺陷所致,立法永远是滞后的,成文法从它生效之日起,就滞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