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31 从“微路贷”商标案看突破区分表判定近似商标的条件

这周读完了小说《指匠》,作者萨拉·沃特斯(Sarah Waters),曾被Granta杂志选为“20位当代最好的英语作家”之一,并获得数项文学奖项。我之前读过她的小说《轻舔丝绒》,油然而生崇拜之心。小说《指匠》曾被BBC改编为著名英剧《指匠情挑》,多年前我也看过。

整个故事都在讲骗局。你骗我,我骗你,局中局、计中计,意想不到的反转、残忍冷酷的真相。唯一让人安慰的是,在如此不堪的生活中,母爱未变,两位母亲都为女儿付出了生命;爱情还在,在忍受毒打和折磨之后,两位女主角最终走到了一起。

虽然是讲骗局,但作者还是心怀善意,让故事里的坏人都为自己的欺骗付出了代价。看来不诚信无好报是普世价值观。在 “微路贷”商标案件中,也体现了这个观点。

“微路贷”为微众银行向符合授信条件的货运行业中小车队授予的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定向使用的小额人民币信用贷款产品,于2016年1月5日正式发放第一笔贷款。微众银行是由腾讯公司牵头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民营银行。因此,腾讯公司先后注册了三件“微路贷”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等服务上及第9类电子芯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

但是喜欢“微路贷”商标的不止有腾讯公司。2019年,北京汇某公司在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服务等服务上申请 了“微路贷”商标,2019年11月28日经核准注册。

腾讯公司于2020年08月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2021年7月,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该商标宣告无效。

商标局裁定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腾讯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担保合作合同(微路贷)等在案证据可知,“微路贷”为申请人关联企业微众银行与被申请人(北京汇某公司)合作开发的向符合授信条件的货运行业中小车队授予的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定向使用的小额人民币信用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微路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微路贷”与申请人独创性较强的引证商标一“微路贷”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由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4件“微路贷”商标,且涉及服务分别为金融贷款、汽车运输等服务,多与申请人“微路贷”商标使用领域相关,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合作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尽合理避让的义务,其上述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的金融贷款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服务渠道等方面重合性较大,属密切关联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商标的注册被宣告无效。

我又查询了一下,该公司不仅喜欢“微路贷”,也喜欢其他贷。他们还注册了以下商标。

我不知道这些商标是不是在使用,是由谁在使用。我只是认为,一家公司注册过这么多商标后,自然是明白“微路贷”的意思,又和微众银行有合作关系,其理应知晓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这件无效宣告案属于突破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情况,虽然我认为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本就是参考作用,本质上并不存在“突破”个法律概念。不过在实践中,能突破分类表判断近似商标的毕竟是少数,而且有着各种条件限制。

其中一个条件是注册行为缺乏诚信。本案中双方有合作关系,理应相互支持,实现共赢,而不是去注册对方的商标。其他重点内容也都已经加黑标出了,不再重复。

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没有哪个商家是按照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经营,也没有哪个消费者是按照商标和服务区分表来购买。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主要考量的是两商标同时使用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当一方明知是对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要注册的时候,在实际使用时会更多的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也较大,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大,判定为近似商标是合理的。

其实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想:为什么要骗人呢?诚实才最有力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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