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倒地,轿车没碰也要赔钱,交通事故的无过错次责,到底是个什么鬼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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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无过错次责,说白了就是胡扯淡。这条根本不合理不讲理的法规,既说明了我们的法律不严谨,也说明了我们的执法者喜欢和稀泥。

在说明交通事故的无过错次责是个什么鬼东东之前,我们先看看这两个所谓的“交通事故”是怎么判罚处理的:

一:扬子晚报网3月14日报道:江阴月城的陈先生车停在自己家门口的场地上,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一醉酒的朱先生开电动车撞在陈先生车上颅内出血死亡。陈先生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四十万。江阴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驳回死者家属索赔四十万要求,判陈先生在无责的情况下,赔死者家属人民币十万。

二:新闻晨报:近日,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的一辆载人的电动车突然摔倒在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最后,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事故视频在网络曝光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议,“电动车在几米外倒地,汽车没有碰到,为何车主还要担责呢?”

对此,负责处理此事的交警解释,在接警后,经过现场询问调查,判定轿车与电动车倒地存在因果关系,女骑手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车主张先生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属于无过错次责。

我们首先按普通人的正常思维,正常道理分析这两件所谓的交通事故处理是否合理:

第一例:人家车停在自家的家门口,离开道路五六米,喝醉酒撞人家车上了,车主当然无过错,不让对方赔修车钱就不错了,凭什么赔对方钱?

第二例:汽车车主发现有电动车,马上刹车(车从小区才开出,车速应该很慢)停车,对方因为车速快而自己摔倒受伤,摔倒处离开汽车有三四米,凭什么要车主赔钱?

但我们的执法者就要赔钱,还有个一个理直气壮的理由:交通事故的无过错次责!

既然没有过错,哪来的责任?因为我们有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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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是个喜欢钻牛角尖的人,这么没有道理的判罚,居然会有法律支持,于是我认真学习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看看我们的这条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大家注意划线的地方,看看是否漏洞百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看看这条法规的漏洞: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叫做交通事故?违法停车,行人因为撞车而受伤,属于交通事故是合理的。但假如我的车停在合法的车位上,或者像第一例车主,停在自己家门口,再退一步,车停在自己家院子里,有人不长眼撞在我的车上受伤,属于交通事故吗?车在合理的位置,车上没有驾驶员,非机动车与行人碰上,也算交通事故吗?

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首先,机动车既然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就像本文第一例车主,人家车停在自己门口,一点过错也没有,但需要赔偿,假如这个醉汉撞在大树上,撞在电线杆子上,谁赔钱?第二例车主离电动车有三四米,怎么认定受伤者与车主的因果关系?假如没有车,因下雨路滑而摔倒受伤,是否受伤者去找老天爷或者公路部门赔钱?我真不明白,既然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为什么出来一个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奇葩的法律规定,真不知是那一个脑子进水的人制定的。

三: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既然有个没有过错,也需要赔偿的规定,故意碰瓷的人一定很多:假如我的车停在楼下自己家的车位上,有个人想自杀,故意在我的车上撞死,然后我需要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赔对方十万元,现场又没有监视镜头,谁给我证明他不是是故意撞车的?我开车好好的,忽然有个人在车面前三米处假装摔倒受伤,怎么证明他不是碰瓷?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像衡器,一定要准确无误,每句话,每个字都要严谨,不能有漏洞,最主要的是,一定要有标准实行。但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那样的法律规定,概念模糊,没有严格可以执行的标准,而且制定的依据本身就是错误的(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就这一点,很难说的通),这样的交通法律规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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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制定者,也不能说他们脑子进水。估计制定的时候,他们是把开机动车当作强势群体(机动车至少有保险,几十年前机动车大部分属于单位)对待的,而把非机动车或行人当弱势群体看待的。但在目前我们的社会,家庭机动车已经很普遍了,也不算什么强势群体了,这种思想指导下定的法律以及不合时宜了。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谁的错就是谁的错,难道开机动车的,就一定比开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强势,就是没有责任,也一定要他们赔钱?有这样的道理吗?

正因为我们有类似这样不合道理,模棱两可难以执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才有了社会上很多奇葩案件的发生:

一个十二岁的孩子,自己偷偷开锁共享单车后逆行出车祸死亡,家属要求有关部门赔偿高达八百万!(家属居然怪罪于共享单车的密码锁太容易开锁了!)

一个青年在旅馆里烧炭自杀,死者家属要旅馆赔偿30万!

一个年轻司机,好心帮助一个外卖小哥拖车,外卖小哥不慎受伤,外卖小哥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居然还要精神损失费!

一个人除非自己意外猝死在家里,不然猝死在哪里,尤其是公共场所,都会找点借口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赔钱。

小偷偷变压器的时候被电死了,家属要求变压器单位赔偿三十万!

五六个人在一起喝酒,喝酒前要签个合同:醉后出意外自己负责!(估计真出事情了,这样的合同也无效)

大家说,这一切算怎么回事?国人有了法律意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是正确的,也是我们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有这样的保护吗?是单纯保护赖皮刁民吗?

法律的不健全,法律的不严谨,法律存在的漏洞,再加执法的不严格,执法者的和稀泥,是社会浮躁,人和人之间关系不融洽,社会不和谐的一个很大因素。在近几十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强弱”形势也在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与规章制度没有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执法者只是一味的搞调解,和稀泥,没有严格按公平、公正的法律维护当事人权利,这对于培育社会法治精神来说,也是有害而无益的。从很多问题上看,我们国家的法律建设,还任重道远。

电动车倒地,轿车没碰也要赔钱,交通事故的无过错次责,到底是个什么鬼东东?这样漏洞百出的规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最后请大家看看这个很好笑视屏


假如按无过错次责规定判罚,这个骑电动车的,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主10%损失费?因为有因果关系啊!这就是我们的无过错次责,你们说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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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自己家门口车撞死人,法官判赔死者十万:碰瓷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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