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员被判刑十大典型案例!
1.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员被追责!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淮安军骉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经常性检查,被追责
11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0.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取证发现,事故1#排水器,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要求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该排水器自投用以来,一直没有检查水封水位,没有进行人工补水,也没有进行检维修和清污。调查还发现,广富集团部署的每月炼钢车间专项安全检查没有落实到位,11月份没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将排水器内水位变化列入巡检内容,未能发现1号排水器内水位下降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补水,致使水封最终被击穿。
王某某,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作业危害,被追责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5.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理危险物品,安环处经理被逮捕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的破坏源来自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3个集装箱中的一个,该集装箱用于放置镁合金碎屑。3个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3.5吨。企业管理人员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评、环评报告后,均未认真阅读相关报告,未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违规稀释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镁合金废屑含水量增大,同时未在存放镁合金废屑之前有效控制废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运镁合金废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陈某贤,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潘某文,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廖某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批准逮捕。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被追责
2018年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人重度灼烫伤送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
经查企业相关资料发现,2018年3月,原西秀电冶厂副总经理刘某平辞职,西秀电冶厂印发《关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其职责的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简某华任组长,黄某贤任副组长,并明确黄某贤为副总经理级别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18年9月,西秀电冶厂安排简某华、黄某华、田某忠3人报名参加安全培训,简某华未参加培训考核,田某忠经考核不合格,黄某华经培训考核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同月,黄某贤参加复训并经考核合格,而简某华和田某忠在事发时仍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进一步调查显示,该企业于2017年10月10日发生一起矿热炉喷炉灼烫事故,造成1人灼烫伤,灼烫伤面积达35%,但并未吸取一般事故教训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议,仍然不重视生产工艺管理。企业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工艺管理失控,未开展生产工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黄某贤,西秀电冶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副总经理级别),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黄某贤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制止、不纠正并参与违章指挥违章冒险指导等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黄某贤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由黔东南州安监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邹某辉,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邹某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虽未直接参与西秀电冶厂的企业管理,但未履行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追责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作业人员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某等4人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经调查发现,事发地点为有限空间。经查企业相关制度和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王某扬,中共党员,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
罗某君,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
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8.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调查还发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24747-2009)要求建立导热油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及时更换等管理制度。现场人员在处理导热油泄漏时,未辨识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制定安全可靠的维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没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何某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武某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李某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王某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宋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案例2:2019年10月31日16时05分许,江苏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铝棒铸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17.1万元。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在浇铸过程中,工人为加快铸造进度擅自调快铸造底座下降速度、错误操作调小了结晶器冷却水流量,结晶器中的铝液尚未结晶就被拉出,导致铝棒拉漏,铝液大量泄漏至冷却水井中,冷却水瞬间汽化,体积急剧膨胀产生爆炸。
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凯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周培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2019年8月28日9时25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团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王xx,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项目安全员,因项目B地块南院的安全员请假、8月26至28日王海涛被临时由北院调至南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吴德宁,中共党员,神华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本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职工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应急演练,被追责
2018年5月26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委会下虎山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21.54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根据调查发现事故单位华业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李某明,华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姚某平,二车间湿抄班乙班代理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黄某瑜,二车间湿抄班甲班班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邓某,华业公司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吕某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