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区内违章搭建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搭建的业主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违章搭建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如限期拆除。从本条的规定来看,不但对于违章搭建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拆除,对于其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行为,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制止或纠正。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诸如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行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行为;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制止或纠正。当然,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业主执意不听劝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另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