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壹融资租赁周报(20161205~20161211)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招银金融租赁将于12月12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为56.36亿元招金2016年第二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A-1 档、优先A-2 档、优先A-3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证券由招银金融租赁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机构,华润深国投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和发行人。
在今日召开的“汽车金融峰会暨CFL30汽车租赁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狮桥租赁表示今日2016年第五期ABS成功簿记建档,本次ABS规模超10亿元,并实现完全出表。
天津渤海租赁增资 成为国内首家注册资本破20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
2016年11月21日,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金控”)召开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渤海金控已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增资156.0945亿元人民币,增资后天津渤海注册资本变更为218.703亿元人民币。
宝能集团姚振华在举牌万科,并在二级市场频频动作后又有新布局,宝能旗下前海航空有限公司悄然成立,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招聘引进人才。
据民生金融租赁消息,2016年11月25日,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成为今年以来天津自贸区首家获批的机构,也是唯一一家获得该资质的租赁公司。
近期,租赁公司频繁试水“活体租赁”,目前融资租赁应用到活体上还是较为少见。但奶牛作为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非消耗物,高质量产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在德国,汽车金融渗透率很高,据德国联邦融资租赁企业协会(BDL)数据显示,私人和企业上牌车辆只有25%是现金方式购车,其余75%是通过融资租赁或汽车金融信贷的方式售出的。每年汽车信贷金额达到477亿欧元。这75%的金融信贷服务商中,通过厂商专属金融机构的为46%,其它市场参与者共占据约29%的市场份额。
我国汽车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过去10年中,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速均在10%以上。截 至 2016年6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 1.84 亿辆,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二手车市场最早起步于20世纪80 年代,但是直到2000 年之后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汽协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840.03万辆,同比增速55.58%。
中飞租发行6.3亿元中期票据 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83%
11月23日,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飞租”)发行了3.3亿元为期5年的第一期中期票据,时隔半个月,中飞租赁将在12月7日再次发行3亿元5年期中期票据。
2016年12月7日,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租赁”)第三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公告成立,发行规模 16亿元,其中优先A级12亿元,优先B级3亿元,次级1亿元,其中次级的1亿元由中民投租赁认购。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国泰租赁”)于12月2日发行2016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资料显示,本期超短融发行金额3亿元,发行期限270天,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级别AA。
近日,北京地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进口的首架融资租赁飞机成功落地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 10月份,北京海关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办理海关注册手续,会同相关部门支持该公司以保税方式进口2架波音737-800飞机,单机价值3亿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交付给国内航空公司。
交通部答疑:申请时未注明以融资租赁方式筹资的船舶,在船舶建造阶段,是否可以补办融资租赁筹资的相关手续?
航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建造船舶,否则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对在申请时未注明以融资租赁方式筹资建造的船舶,不得在船舶建造阶段改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建造。
船舶融资租赁由于其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全面,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租赁公司上游合作对象狭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既有金融风险的特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也存在一些行业特殊风险。特别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变得异常重要。
有关专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积极完善市场、防范风险,并强烈呼吁早日出台与航运金融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此更好地解决航运金融纠纷。
“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将进一步释放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的市场需求。
因此可从三大方向快速占领市场。一是公立及民营医院融资租赁;二是依托于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三是药厂及医疗服务商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差异与融合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具有共同点,在行业领域的选择上都是优先考虑风险相对可控的行业,而绕开或暂时避开风险较大的行业。但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都是向更多的业务领域进行扩张,不断开辟新的盈利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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