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

《左传》中记载: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原来的"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土地,其中1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为0.111111……(循环小数,计算方法为12.5/112.5,)。而在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的土地,其中2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也就变成了0.2,(计算方法为22.5/112.5)。

在中国原始社会,土地是由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但是后来出现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税亩制度。那么这新的土地制度是哪国实行的呢?据资料显示,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初税亩的诞生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

鲁宣公,姬姓,名俀,为春秋诸侯国鲁国君主之一,是鲁国第二十任君主。他为鲁文公儿子,母敬嬴,次妃,为文公所宠。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

鲁宣公制定的初税亩从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指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翻译过来就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鲁国594年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

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鲁国等国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是春秋后期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鲁国继位者并没有彻底通过其改革,最终鲁国走向衰落。

《春秋·宣公十五年》中有一条短短三字的记载:“初税亩。”这三字没头没尾,很是让人莫名其妙。然而,正是这短短三字,却令人意外地引发了一场跨越近三千年的古今大论战。

有关“初税亩”的含义,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左传》中对此评价是:“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谷梁传》也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公羊传》则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古人看来,初税亩是增加了人们赋税负担,是暴政,不值得提倡。

然而,近现代以来,对于初税亩人们却有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众所周知,周初周王国内普遍实行籍田制:将土地划分成公田和私田;公田由分到私田的民众共同耕种,私田则作为民众耕种公田的报酬,分配给底层农民。籍田制下,公田作为税田,通常是所有田地的十分之一;私田是分配给各户农民的份地,只要参与耕作了公田,私田就无需再交税。因此,在籍田制时期,采用“籍法”,十分之一的公田就是税(现代专家称之为“劳役租”)。“春秋三传”提到“籍法”税率为十分之一,就是指这十分之一的公田。

可是,到了西周晚期,籍田制的弊端却越来越严重了:公田属于公有,其耕作是由全体民众共同合作完成。也正因为如此,耕作公田过程中责任不清、权利不明的弊病越来越突出了。周王国治下的各处籍田,每户农民都想尽快结束公田上的劳作,赶紧到自家私田上去干私活。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公田地利不能充分利用、民力不能充分发挥的现象,生产效率极为低下。所以,籍田制下,公田上庄稼萎靡不振、私田上庄稼则生机勃勃的怪现状时有发生。籍田制低下的生产效率,这当然严重阻碍了周王国的长期发展。造成籍田制生产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没有完全分配给民众,民众的生产积极性不高。

所以,在周宣王执政时期,他不顾大臣反对,彻底废除了籍田制,将国有的籍田全部私有化,改而实行“彻法”。这就是史书上宣称的“不籍千亩”改革。所谓“彻法”,就是税率依然是十分之一,但征税方式却与以往完全不同。籍法下,十分之一的公田就是税;但民众知道公田产出不是自己所有,所以在公田上劳作就不会尽心尽力。可在彻法下,土地都分配给了民众;到了收获季节,官方再派人去查看庄稼的收成,从中选取长势最好的十分之一田地作为税收。如此一来,民众事前根本不知道那块田地应该是税田,也就不会产生籍法时期“公田不治”的毛病了。

到了春秋时时期,在周王室“彻法”改革的基础上,齐国首先对齐国的田制进行了大范围改革。管仲的改革办法就是“相地而衰征”:将土地私有化,然后根据土地肥瘠程度不一收取不同的税。其后,晋国在吕甥的主持下,也推行了“作爰田”改革,也是将土地私有化的一种改革。

从西周晚期到春秋,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因此,现代学者们推断,鲁国这次“初税亩”改革,必定也伴随着土地改制,应该是将土地私有化了,然后再“履亩而税”!因此,鲁国“初税亩”就是废除了传统效率低下的籍田制,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是一次解放生产力的历史大进步。古人反对初税亩,不过是传统儒家保守反对变革的常态,不足为凭。

然而,史料中的一则资料证实,也许古代儒家学者的看法才更接近于史实。

在鲁哀公执政后期,鲁国经济状况愈发糟糕,慢慢陷入了一场财政危机。鲁哀公为此忧心忡忡,便向孔子高足有若咨询解决办法:“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不慌不忙地答道:“盍彻乎?”鲁哀公听了,失望地答道:“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

鲁国之前是采“籍法”,以十分之一的公田作为税收;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实施初税亩,是在原有十分之一的公田之外,底层民众的份地(私田)再征收十分之一的税,所以鲁国现行税率是十分之二。这就是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的历史背景。此外,“彻法”实施的前提,就是土地私有化。如果初税亩改革时,鲁国都已经将土地私有化了,有若为何还要提“彻法”改革?

因此,从以上两方面判断,鲁国初税亩改革并未改革田制,而不过是在原有籍田制的基础上,将民众的私田也纳入了交税范畴,确实是增加了民众的负担。从这一则资料来分析,现代学者们说初税亩是改革田制,证据不足。

可是,鲁国之所以要“初税亩”,也是迫不得已。

鲁宣公执政晚期,晋国霸业衰落,楚国崛起,齐国对外的侵略性越来越强,对鲁国形成了巨大威胁。为对抗齐国,鲁国迫切需要增强自身军事能力。为此,鲁国必须增加税收,以加强国防建设。不但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实施了初税亩,五年后鲁人又推出了“作丘甲”。初税亩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作丘甲则是增强军事实力。这一切改革,都是为了应对齐国威胁,却极大地增加了鲁国民众负担。

鲁国民众对这两大改革的态度,可以从另一事件中看出来。

周定王十八年(前589年),在晋国率领下,晋、鲁、卫、曹四国联军在鞍之战中战胜齐国,迫使齐人签订了城下之盟。事后,齐国将早前侵占的汶阳之田归还给了鲁国。可在周定王十九年(前588年)秋鲁国收回汶阳之田时,汶阳人居然以武力抗拒鲁国的收复!汶阳人原本就是鲁人,为何会反对回归鲁国呢?

这其中的核心因素,恐怕就是鲁、齐二国基层民众的税赋负担相差悬殊:齐国实施的是“相地而衰征”,民众赋税负担小;鲁国不但要承担十分之二的税收,还得承担“作丘甲”的军赋,赋税负担远远高于齐国。如此一比较,汶阳人当然更愿意作齐人而不是鲁人了!

虽然鲁国初税亩与作丘甲极大地增加了民众的负担,但确实这两项改革措施在一较长阶段确实能增强鲁国国力。

鲁襄公执政期间,鲁国曾经主动向晋国请求作鄫国的保护国。可在东夷莒国和邾国的联合打击下,鄫国被灭,鲁国也遭到了晋国的问责。到了鲁昭公时期,鲁国却突然强大起来,将邾国和莒国都欺压得叫苦不迭,两次向霸主晋国求助;为此,晋国还两次囚禁了鲁国卿士,以阻止鲁国入侵这两个东夷之国。鲁国国力的突然强大,显然与“初税亩”、“作丘甲”两大改革措施密切相关。

然而,鲁国这种一味依靠加大对基层民众的剥削而增强国力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

所以到了鲁哀公时期,鲁国国力进一步衰落,财政收入更为紧张。周敬王三十六年(前484年),当时的执政卿季孙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想增强田赋:每亩田不但要交税,还要另外再交一份军赋!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孔夫子的强烈批评。

虽然孔夫子无法阻止鲁国执政卿的增赋改革,但是鲁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已经是清晰可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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