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不可抗力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把握该条需认识以下几点: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之不可预见,应特别强调其相对性。即不能预见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具体案情时之“不可抗力”,即在认识该自然或人为现象之发生时间点是相对的,是一般人认识之意外的,如何时发生,按现在的天气预报有一定的预见可能性,而且预见可能性的概率随着科技的发展准确率越来越高,但不可否认其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次,发生的地点也是相对的,如在广东起始的台风“白鹿”,到了湖南也叫台风“白鹿”,而强度明显减弱了,并且能预见的时间比发生地长,所造成的客观情况是不同的,故而造成的结果不一样的情形能否还是“不可抗力”?是有待考究的,不可一概而认。
二、不可抗力概念之不能避免,应注重其人为的事前避免。不可抗力,首先是人意志以外的力量引发的,但无论其具体预见性多难,但概括性预见性是可以的,所以在概括性预见的前提下,当事人是应当做好在前义务的,所以,不可抗力本身是不能避免的,只有当事人有前瞻性的预防措施避免客观灾害的超预期发生才是人的责任所在,“不能避免”强调的应是不可抗力来之前的当事者义务。
三、不可抗力概念之不能克服,应注意理解其人为事后克服。法条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其不能克服就是在该力量发生后,由于人的个人力量在大自然或大环境大政策下是很渺小的,如果不是掌握着关键技术或超能力是不能克服的,但具体情形下,不可抗力可能对别人是不可抗,而对你也许能抗,这就要求你要积极应对,抵抗其危害。如果你可为而不为,则仍应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并不是纯粹的客观性概念,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加杂着人的主观意志及行为事实两个因素。不可抗力其实是一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始发力量又加杂着相对于行为人意志、行为力量在内的组合性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可轻易下结论免责。
五、不可抗力免责,其实是客观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免责。首先要判断其属不可抗力,其次还应考量该种情形是否让人不可履行民事义务。其影响履行的原因力有多大。本人认为,如果是择一的因果关系,即尽管当事人没有尽到避免注意义务或克服的行为,但如果一般人足够小心、谨慎勤勉也不能避免和克服,则仍归咎于“不可抗力”。如果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不可抗力之意外因素与意内注意或履行只要有一个不出现,即能避免或履行民事义务,则仍应问责。所以,原来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规则中有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考量行为人责任大小的规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者: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