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 分手时说好的营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在上一篇法治故事中,我们说到,单纯的分手费,借以此弥补青春损失,情侣之间因分手承诺支付的“分手费”,法院不支持。
在今天的法治故事中,我们来分享一个案例,情侣分手时,承诺支付的营养费,并非无效承诺。也想借此告诉各位读者,并没有千篇一律适用同一法律达到同一判决结果的案例,不同的案件实际情况不同,判决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
案情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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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18岁的张莉(化名)与20岁的赵勇(化名)相互交往。
在这场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恋情中,两人在亲密过程中,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
不久张莉便怀孕了。
张妈妈知道这事后火冒三丈,女儿还在读书,大好的青春怎么可以怀孕生子。
张妈妈拉着女儿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还要求女儿与赵勇断绝关系。
在医院时,两人商定分手,由赵勇支付3万元营养费给张莉,从此不再与张莉往来。
赵勇没有这么多钱,要求分三期支付,承诺每个月支付1万元。
为此,赵勇自书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张莉与赵勇在恋爱过程中怀孕,为了张莉的前途,两人分手不再往来,赵勇支付营养费3万元给张莉,每个月支付1万元。若术后导致后遗症,由赵勇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到了付钱时间,赵勇想不通了。
这个营养费,虽说是签了书面承诺,但也并非完全自愿。当时张妈妈在医院,非常强势,非得有个书面承诺才肯放过他。
再说了,这钱属于道德约束,给与不给,全凭良心。
赵勇想到张莉自此不再联络,断了联系,也断了给营养费的念头。
张妈妈可不这样想。
看到赵勇没有按约定给钱,便要求张莉将赵勇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勇认为这个承诺书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受到了张妈妈的威胁才签的字,承诺应该无效。
张莉也铁了心,一定要求赵勇支付这笔钱,弥补自己的损失。
判决
法院审理后指出,赵勇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赵勇说受到了胁迫才签的承诺书,但是他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是被胁迫的。
赵勇承诺的这笔费用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而是因为张莉流产手术后赵勇承诺向张莉支付的营养费,这个承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应为有效的承诺。
最后,张莉因身体流产遭受损失,赵勇自愿补偿3万元营养费,并无不妥。
因此,赵勇的承诺有效,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张莉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ND
情侣分手后,法院不支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
但是因分手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比如,因恋爱、同居后产生的共有财产分割,彩礼的退还,借贷的偿付等等,并非分手引起的债权债务,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性质判定。
回到本案中,赵勇说受到了胁迫才承诺支付营养费,但是构成民事上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胁迫人有胁迫行为;二是胁迫人出于故意;三是胁迫的本意是干预相对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四是相对人因胁迫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并因此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仅仅凭张妈妈的语言威胁,也不足以构成胁迫,因此法院对于赵勇的这个说法并不支持。
其次,本案承诺的营养费,是有合法的支出以及依据,张莉确实因此遭受了身体损害,赵勇的承诺是填补损失。
最后,赵勇的承诺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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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坚持以专业特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龙晓晓,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际专业财富管理协会(AIPWM)高级会员、家事法律讲师,专业领域: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公司法律顾问,擅长结合财富管理综合处理婚姻、抚养、继承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