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一百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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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虚开税额超过50万元是否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

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8月间,因为经营的廉江市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遂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区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佛山市C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D建材有限公司、湛江市E建材有限公司等处(均为空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1415956.44元,从中赚取票面金额1%-1.5%手续费。上述税款,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并已作进项转出人民币313988.83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人民币1101967.61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且企业目前于正常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实务体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9条规定:“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三是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本案中,钟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认罪认罚;

2.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税款的损失;

3.涉案企业是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且在正常经营当中。

据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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