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141:大股东能否起诉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

案件概述:2020年1月1日,ABC等几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在南京市江宁区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其中A出资7000万元,占股70%,在公司任职执行董事;B出资1000万元占股10%,担任公司监事;C出资2000万元占股20%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期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纠纷,A认为自己是公司大股东要求C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证照。

案件疑问:本案中A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回答:不能。原因如下:

一、证照的所有权应属于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公司的证照应视为公司财产,其所有权人自然应为公司,而非股东。实务中经常会听到个别企业大股东认为公司的财产都是自己的言论,但本质上而言还是因为大股东混淆了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概念。

公司证照通常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章、财务、合同、发票专用章等各种公章,因为上述证照均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所以往往证照纠纷的本质就是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控制权争夺所衍生出来的问题之一,本质应属于公司内部纠纷。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856号案件中,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李明柏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长欣公司、李明目返还李明柏实际控制长欣公司期间的所有物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以及财务账册,账册是指从2010年1月至11月)。据此可知,李明柏主张向其返还的物品实际属于长欣公司所有的经营资料,并非李明柏个人所有的物品。而长欣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李明柏并非同一民事法律主体。故在缺乏长欣公司明确授权以及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形下,李明柏无权要求他人向其返还本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公司证照一般推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一般实务中均会将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推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是法律所认可、社会公众所信赖的最能代表公司意志的自然人,在没有书面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证照、印章等特殊重大意义动产的保管义务应被推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占有这些公司特殊动产。

在服务顾问单位的过程中,一般我们也都会建议对于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由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分管,但上述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证照使用登记制度,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于交接当日填写交接登记簿载明证照交接事宜,不得私自扣留公司证照。

上述法律依据主要在于《公司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以及董监高人员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财产。

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申3090号案件中,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为李忠凡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职务被解除后,拒不返还公司印章、证照,因此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而产生的证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还应当包括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上述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属于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因此,公司法人作为权力主体,有权要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公司证照及印章。

三、本案正确解决办法。

本案之所以不能支持A的诉请原因在于C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持有公司证照,在公司未能变更或者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以自身持股70%要求返还,显然没有道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即便要求返还也应当列公司作为被告,本案中A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证照保管主体或者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可以有正当理由要求C返还,否则其诉请也会因为主体不适格、没有法律依据而可能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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