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饮酒诱发疾病身亡 法院判决:事主承担一成责任

参加婚宴饮酒后,下楼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将事主与同桌就餐者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事主承担一成责任。3月9日, 万柏林 区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借以提醒广大市民饮酒要有度,避免酒桌上的意外和法律风险。2019年12月,赵先生邀请好友田先生、任先生参加儿子的婚宴,并安排二人同桌就餐。婚宴结束后,患有多种基础疾病的田先生下楼时突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田先生的家属认为,赵先生作为婚宴主办人,未对田先生饮酒进行有效劝阻,未对其生命安全尽到应有的关注和照顾义务;任先生作为同桌,没有给予田先生相应的劝诫、疏导,没有阻止其饮酒,二人对田先生死亡均有严重过错。家属据此向万柏林区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等总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田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多种疾病仍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发生;赵先生作为婚宴承办人,未对田先生的饮酒行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关注和照顾义务,导致田先生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9比1。

另外,因原告未能提供任先生在宴席期间有劝酒、拼酒行为的证据,故对要求任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 ,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民法典》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介绍,田先生应该能够预知到饮酒对自身身体的损害及产生的后果,且现有证据证明饮酒是诱发心脏疾病发生死亡的根本原因,而赵先生疏于风险防控,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宴请组织者应当确保参加宴会每个人的安全,如果客人出现醉酒迹象,应注意其情况。这是因为,召集者因组织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作为同桌饮酒者,应做到不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身体有疾病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应劝对方不饮酒,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杨林运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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