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能否作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原民办代课教师”是个特定的历史称谓,一般是指2000年之前、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并有档案记载的、从事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农民群体。到2000年底,按照国家政策部署、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其中有的省份有所提前,有的省份延后了2~3年。在此之后,新兴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及各中小学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原民办代课教师中,多数人通过上学进修毕业再分配、考试或直接转正等形式,成为正式在编公办教师。也有的进入了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还有的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当了村干部或农民。

  根据政策,原民办代课教师转正后、或上学再分配继续担任教师的,其过去的任教时间,均作为连续教龄、工龄记入档案。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按照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过去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包括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只要已认定为连续工龄教龄的,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对待。

  

  这样一来,在编的公办教师退休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已无异议。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公职人员,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按各地政策被认定为连续工龄或合并计算工龄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也没有异议。

  但是,那些主动或被动辞退回村务农、从企、或自由职业者,到龄办退休或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则不能作为视同缴费。这样的政策规定,并不是否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和贡献,而是因为教龄(工龄)有中断、并没有连续起来。

  当然,国家也有文件要求,各地都在前几年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进行了核实,并根据一定标准、到龄退休时按月或一次性发给困难生活补助,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以上,算是从政策上有了交代。

  

  至于有些原民办代课教师要求把原任教教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因此,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还不能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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