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道:一个虚构的奇案,所折射出的世道人心

是大家都一起饿死了,还是说选一个看来病得快不行,反正得死的人,把他吃了,又或者至少把他那份口粮夺过来,好拯救大家的命,这么做到底对不对呢?

我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本比较薄但很重要,而且非常复杂的小书,叫《洞穴奇案》。我们看到书上面写的作者叫萨伯(Peter Suber),但是萨伯并不是这本书的唯一一个作者。这本书另一个作者,也可以说是它的原作者,叫Lon Fuller,这位富勒是美国以前在哈佛教书的著名法学家。

这本书本身的构成就很神奇。是这样的,富勒于1949年出了一本小书就叫《洞穴奇案》。这本书讲的就是我上面说的那种情景,把它变得更复杂,更精巧。是说有五个人,一起跑去探险一些洞穴,结果忽然遇到山崩,把这个洞口给堵住了。救援队赶过来救人,但始终进不去,而且又遇到山崩,救援小组反倒有10人牺牲了。

这时候很多人到现场了,有工程师,科学家,甚至牧师,还有医护人员。继续下去,里面的人困了十多天,二十天,又累又饿。最后他们发现没办法这么等了,其中有一个人叫威特摩尔,提出一个方法:

不如这样子,我们来“掷色子”,输了的那个人就要给大家吃掉。

他提出这个建议,大家都觉得这不大好,后来回头一想,好,就这么办,总好过五个人一起死吧。然而在这个时刻,这个威特摩尔忽然又说不,我退出了,我觉得还是不大好,再多等一个礼拜吧。

但那四个人不赞成,坚持这么做。

他们身上还有一个无线电对讲机跟外面联络,就问过外面医生说,你们还得几天才能救我们?外头说起码还得十天。你说我们这么还熬得下去吗?外面的医生沉默暗示是活不下去了。万一我们现在有一个人死了,我们吃了他的肉,我们还能活下去吗?那个医生说这也许还有点机会。

接着这个无线电就断了十多天,终于里面的人被救出来了,但是只剩四个人,这四个人果然杀了其中一个人。杀了谁?就是那个当初提出这个建议,后来又退出的威特摩尔。

原来这个威特摩尔退出这个建议之后,那四个人照样去掷色子。其中有一个人说你不愿意掷,我帮你掷,这个威特摩尔居然还同意,说好吧,你要掷就掷吧。结果掷出来,就是他输了,所以这四个人就杀了他,吃了他的肉。

现在问题来了,所有人都为这个案子在争论。大部分人都觉得,这四个人其实也真是没办法,应该判他们无罪,或者特赦他们。结果这个案子一路打,就打到了假想国家的最高联邦法院里面。

这本书主要内容就是谈当时这个联邦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对这个案子提出的判决。五位大法官是意见完全不一样,而且各自都说得很有道理,也很精彩。

其实作者富勒要这么写,是要透过这个案子、五个大法官的判词,去让我们看到这么一个案子,你站在不同的法学观点,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的。

当年这构成了的一个很经典的思想实验。一个判例,数十年来在法学杂志、期刊上不断有人在讨论这个案子。在50年之后、90年代的时候,我们这位作者萨伯(也是一位法学家、哲学家)又把这个案子重写一遍,就成了现在这本新书。

这本新的《洞穴奇案》添加了九位法官的意见,代表西方法学界50年来最新的进展,一些看法,试图把不同的思想流派,也融汇到这个案子里面。所以这本书,是非常好玩儿,不要以为它那么薄,里面讲的东西可难搞了。

我们来看一下。几十年前,首席法官是认为那四个人有罪,但是建议他们的国家的行政首长特赦他们。

但是其中有一个法官福斯特,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他反对首席法官的意见,认为他们根本没罪,为什么?他用了法学里面很有名的“自然法”的观点——案发的时候,那四个困在地底洞穴里面的人,根本不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一个自然状态。

在那个状态底下,你如果不吃别人的话,你就必须要死亡,这已经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常态了。真正的文明社会是假定了人跟人能够和平共处的,而我们所有成文的法律都是假设我们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

所以说在那个情况下,我们现有的法律并不适用,那些人并没有犯我们法律里面所规定的谋杀罪。

而且他还提出一点:很多人认为生命的价值是绝对不容置疑的,可是难道这是真的吗?平常统计学家都可以告诉你,修建一条一千里的四车道高速公路,平均要付出多少生命,这都是算得出来的。为什么我们还要修高速公路呢?难道我们不知道修高速公路、盖高楼必然会有工人会牺牲吗?可见我们常常是为了生存跟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生命。

他还提出这些人可以某程度讲,是自卫杀人,但这说得通吗?

福斯特法官的意见,遭到了另一位大法官驳斥,这位法官叫唐丁。

唐丁法官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他说我们经过宣誓并被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我们又根据什么授权把自己变成了《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如果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约束,我们什么时候具备解释和适用这些《自然法》的权利呢?

唐丁法官说,毫无疑问,我们并没有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这句话我觉得是相当有力的),所以他不赞成福斯特法官的讲法。

于是福斯特法官又说,这四个人是在“例外状态”——杀人是不对的,但是当你出于自卫,亦即你不杀那个人,你会死的时候,那你是不是可能杀人呢?他用这理由来帮那四个人辩护。

可是,这位唐丁法官就说了,饥饿并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们国家以前曾经有一个人,因偷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答辩说他处于非常饥饿的状态,而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如果饥饿不能够成为盗窃的正当理由,又怎么能够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呢?

然后再另一位叫基恩法官发言,他说,我不想在这里讨论那么多复杂的道德观念,因为法官宣誓是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我们应该把个人的道德观念摆在一边。

这位法官很有意思的地方是,他对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很特定的看法。他说,我们的政体里面强调立法至上的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解释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工作,而不能够参考个人的意愿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念。

我们知道在很多国家,大法官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在释宪时是不是把一些个人的意思掺杂进那些法律条文呢?基恩法官认为这么做不对,我们不能够用这种做法来处理法律。依照法律的字面意义,谋杀就是杀人,这四个人再怎么有道理,再怎么值得同情,很遗憾的,他们仍然是有罪的。

但是又有第五位叫汉迪的法官,提出了跟基恩截然相反的观点。基恩主张司法是要完全独立、忠实解释法律的字面意义,不能够踰越自己的界限。但是这位汉迪法官说,现在很多报纸做民意调查,对我们这个洞穴吃人案,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惩罚后释放。

公众对这个案子的态度十分明显。如果我们想要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合理一致的话,宣布这些人无罪无须涉及任何遁词。这位法官居然认为法庭是有责任或者应该符合公众意见。

这么一讲,我们大家就会说,这不对啊,那不就变民粹主义了吗?法庭怎么能够跟随公众意见呢?可是他的说法也不无道理,因为所谓的法律,所谓的司法,不能够只是少数人的智力游戏,不能够总是做一些判决是违反整个社会的常识。

法律这个东西不只是一些死板的条文,它是有一个现实的社会背景,它总是应该适用于一个地方,一个社会,它原有的风俗习惯跟大多数人的共识跟情感的。如果法律完全违背了大多数人的共识和情感的话,这样的法律又有什么用呢?

结果五位法官,两个是赞成这四个人有罪应该处以极刑,两个人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中间也有些不同的意见,比如说有人认为他有罪,但是要行政首长特赦他,有一个人说自己判断不了,退出。结果二比二,使得最高法院对这个事情维持了原来的法庭的原判,那四个人被判死刑,处以绞刑了。

作者萨伯接着写道,多年后人们很惊讶地发现,原来当年那个洞穴里头吃了那个人而活下来的不止那死掉的四个被告,还有一个。而这一个是后来跑掉了,当年的四个人被审的时候都没有供出来。这个跑掉的人现在是几十岁的老人了,才被逮着,又被送上法庭。

这个时候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有九个,那这九个法官又要从新再审这个人,就等于把那年那种案子再重审一遍。结果这九个人又是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还是一样没办法分出到底这个人是有罪或无罪,但是这九个人所阐述的观点更长篇,也更复杂,代表了法学到现在最新的进展。

所以,大家光听我讲是不够的,我建议每个对法律、对世道人心有兴趣的人,都应该去看看这本书。

以上文章源自梁文道专栏节目《开卷八分钟》。非常感谢梁先生的推荐。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本小说,它讲述的是一个虚构的案子。而透过这个虚构的案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很多时候要对一件事情做出绝对理性正确的判断,几乎完全不可能。

就像梁文道先生所介绍的那样,每位法官所讲好像都有道理,但似乎也都不失片面。因此多读书多思考,不人云亦云尤为必要。

“闻道不分朝夕”为您诚意推荐这本梁先生推荐过的奇书——《洞穴奇案》。这个奇案中的14份判决书,像罗生门一样,思维严谨却又针锋相对,涉及法律、政治、社会、文化、哲学、宗教、道德、人情、生物等多层面。

读完这本书,你会感觉在思维层次上有不可逆的提升,还能感受到这书中不同观点所折射出的世道人心,像一位很有经验的老师引导我们思考人生、法治、道德等重大问题。

本书是法律经典入门书单的必备上榜书目;哈佛大学公开课高分范例;豆瓣本书参与评价的人数高达7000,评分9.1分。不能说不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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