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充装特殊规定
6.5.1 气体充装装置
(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
(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 充装压缩气体
(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
(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本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 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
(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
(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
(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 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
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 充装溶解乙炔
(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
(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³/h·L;
(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5.6 充装混合气体
(1)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
(2)气体充装前,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3)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
(4)相关标准对充装混合气体的其他要求。
6.5.7 其他要求
气瓶充装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2)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当具有防伪识读信息化标签的功能,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
(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