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保健品不可任意买卖,否则可能面临十倍赔偿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案情回顾

在周五的案例中,杜女士要求康女士赔偿其实有“前车之鉴”——在杜女士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杜女士作为被告的判决书。

原来杜女士从康女士这里收到“小红丸”后,不仅用于自己消费,还做起了中间商,赚起了差价。

(网络配图)

在朋友圈及微信群里,杜女士对“小红丸”的配方及技术、优惠信息、产品功效等内容进行了大量宣传。

李先生通过微信向杜女士购买了11瓶“小红丸”,共支付货款19800元。李先生收到“小红丸”后,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杜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217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产品进货渠道、商品包装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确有潜在危害,故对李先生主张杜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解读

保健品不可任意买卖,否则可能面临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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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上市销售的商品。”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标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小红丸”系其从境外购买,但是其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提交进口食品海关证明以及作为保健品的相关文号。同时,该产品仅有英文标识,没有中文标识;从其包装和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产品的成分中含有“铁皮石斛”、“角鲨烯”、“月见草油”等中药材。

因此,杜女士销售的“小红丸”从其进货途径、外包装以及产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网络配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保健养生,类似于本案“小红丸”这类的保健品被很多商家大肆鼓吹宣传,甚至打出“一丸治百病”的旗号,在民间被形容为“治病神药”,不仅购买人数众多,且价格昂贵。

因此,不少消费者不仅自己跟风购买,还做起了中间商赚差价,然而却只看到眼前利益,不曾预测未知风险。

作为销售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有义务对其销售产品的采购途径、外包装、标签、产品成分描述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否则购买者可以以所购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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