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案例】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7日,某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经检查发现,某建材公司安排其职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将装有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材线虫寄主植物松木胶合板(建筑模板)和松木垫木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风景区工地销售。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胶合板是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符合《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应检物品;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附件1第三条,不属于应检物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违法行为;《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对应检物品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四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附件1“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各类目录”中胶合板类“由松木加工成的胶合板除外”的规定可知由松木加工成的胶合板属于应检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采取第二种意见,根据《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没收松木胶合板、松木垫木并就地封存;罚款1万元。
【案件分析】《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松木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该企业明知这一规定依然将涉松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附件1可知该松木胶合板、松木垫木属应检物品,该企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实施检疫就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调入黄山区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依据《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没收松木胶合板、松木垫木并就地封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观点概括】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松木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属于应检物品的,应当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