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说法】如果我有罪,我就认罪认罚

这种情况我也遇见过,你说这算认罪认罚么?

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辩解依旧,或者略有变化,但最后在结尾的时候说:如果还是算我有罪,我就认罪认罚。

读者也向我反映这个情况,这个问题却是值得探讨。

这些人还不是你劝他认罪认罚的,他是主动说的。

这也反映了他对认罪认罚有了自己的认知,也从间接上印证了认罪认罚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

为什么要强调自己认罪认罚呢?因为认罪认罚有一个从宽的好处,这个好处不想丢。

但其实供述中充满了无罪、最轻的辩解,与指控的事实和一审判决的事实不一致,但是话锋一转,如果就这样还是说我有罪的话,那我就认罪认罚。

这其实是一种假设型认罪认罚。这个假设有两种可能性。

假设一:假设我说的那样的行为仍然是犯罪的话,我就认罪认罚。

也就是认事,对行为性质有辩解。

比如把人打死了,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辩解。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的意见,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也就是说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就符合了认罪的本质。

至于对于法律认识的上辩解,由于属于比较专业的问题,不能苛责被告人一定要完全了解,说错了,或者有自己的理解都问题不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

但其实这种情况还是相对较少的,可能也不是我们今天要重点讨论的类型。

我们今天要重点讨论的是第二种。

假设二:假设我无罪、罪轻的辩解没有用的话,我就认罪认罚。

也就是被告人其实是一种对事实的辩解,不是法律法律,而是证据和事实问题,就是自己打没打人的辩解,虽然在有人能够证实其打人的情况下,其仍然还是辩解没有打人,或者跟着去了,没有动手之类。

在一审也坚持这个辩解,只是一审法庭没有采信,也就是无罪辩解没有发挥作用。

到二审了觉得还是这么辩解,也还是不会发生作用,最后就补充了这么一句,如果还是定我有罪,我就认罪认罚。

本质上他是无罪辩,但他自己预估可能没有什么用了,最终还是要判决有罪。

如果还是这么说的话,那从轻的可能就没有了。

甚至有可能在二审期间都进行了一些赔偿,做了一些和解工作。

一方面还是想把无罪的辩解说出来,万一能够被采信判无罪呢;另一方面,在知道大概率判不了无罪的情况下,从现实的角度来从宽才是比较现实的目标。

这种认罪认罚的矛盾之处就在于,其实被告人对于无罪和从宽都想要。

这就有衍生出了两种可能性。

01

真的是无罪,面对庭审也实质化的法庭只好选择认罪认罚

也就是说了白说,说无罪也没人听,法庭也审不出来。

什么实质化呀,被告人内心深处是没有信心的,是无奈的。

所以就来一个好汉不吃眼前亏了。

先口头上认一下,把从宽拿到手再说。

不仅是对法官没有信心,对检察官也是没有信心。

因为他们知道检察官不会去管他的认罪是实质认还是形式认,只要说认罪认罚,就有具结书可以签。

尤其是他还是主动说的,检察官又没有费力气,感觉是捡了一个认罪认罚,没有任何理由会拒绝。

以为检察机关抓认罪认罚,就是对认罪认罚的数特别的在意,对质量没有那么的在意。

所以他嘴上说认罪认罚,但他内心深处是并没有那么的尊重司法机关。

如果真的是无罪的人却审不出来,也不想审出来的司法机关确实也没有什么可值得尊重的。

02

更多的可能是,其实是有罪的,但隐藏了自己真正的罪行,想给自己尽量说得轻一点,但又知道完全不承认也不可能了,就往后退一点。

这其实是一种避重就轻的供述,即使算是认罪,也是认罪态度不好。

现在这些案件基本都不存在刑讯逼供,无论认罪也好,不认罪也吧,其实都是一种自己的选择。

在一审选择不认罪,其实一种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利用证据的个别疑点,再加上自己的不认罪,形成某种合理怀疑。

比如三个人看见他打了,一个人没看见,自己说没参与。感觉就形成一种3:2的状态,似乎可以一搏。

但是一审仍然认定了,而且判得比预期要重。

不认罪比认罪要重这是合理的,也是显然的。

这个时候,认罪就成为其争取从宽的有力砝码,尤其是认罪认罚给其争取从宽创造了制度性的路径。

赔偿、达成谅解就是其策略的一部分。

既然完全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进行大额的赔偿呢?

良心发现了?但其实一审的时候,良心没有发现么?

因为一审的策略是无罪,如果无罪就不用赔偿了,如果赔偿了不是浪费钱么?

所以你说是良心发现么?

当然你不能说赔偿就是人家承认有罪了,赔偿并不等于一定有罪。民事上、道义上也可以进行赔偿,但客观的说赔偿是悔罪的表现,对认罪认罚从宽来说是加分的。

但既然如果有罪,为什么不真诚的彻底交代呢?

这样不是让认罪认罚打折扣么?

其实非也。

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的彻底性没有那么计较,既然都笼统的认掉了,直接判就行了,看到赔偿谅解就从宽了,没有人特别的研究你认得彻不彻底。

而且被告人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如果被司法机关接受了这种说法,那就以为其是较轻的行为起点上从宽的,那自然是会宽上加宽,可以得到额外利益。

也就是避重就轻瞄准的是起点刑,被告人要的不是重行为的宽,他要的轻行为的宽。

他通过不清不楚的认罪态度,是要骗取超额从宽。

这里边就涉及到从宽的局限性,一旦上了刑挡,就下不来。比如10年以上,你表现的再好,再诚恳,你也是十年以上。

但是如果你要能骗得一个从犯的待遇,而且行为很轻,那就3-10年,又赔偿、又谅解,最后都可能搞一个4、5年的刑罚,10年以上跟它怎么比啊?

如果他老老实实交代了自己的重行为,结果认定为主犯,10年以上妥妥的,11、12年都有可能,两者可差出7、8年啊,差得多大啊。

所以你说他为什么要避重就轻?

这里边的利益太大了。当然也是因为认罪认罚没有作为法定减轻的情节,从宽的幅度太有限、太机械了。

假设型认罪认罪的要害其实就在于从宽幅度的大小。

真诚认罪认罚悔罪所带来的从宽利益远远低于不真诚认罪认罚所带来的利益。

而此时的不真诚没有任何风险,首先有了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不可能在加重,顶多也就一审这些了;其次我毕竟赔偿了,多少也得从宽点吧,这也是客观事实;最后,万一司法官审得没有那么仔细呢,不就糊弄过去了。

所以成本很低,收益很大。

而且这一次不是选择对抗,而是配合,虽然有点辩解,但包裹在赔偿+认罪认罚的外衣之中,好像是一个糖衣炮弹,更有迷惑性。

所以,认罪认罚一个不放弃、一个不凑数原则是双向的。

既不能对无罪之人委屈认罪一诉了之、一判了之,也不能对投机认罪、假设认罪骗取从宽听之任之。

当然了,这个骗取也不是全假,赔偿毕竟是真的,供述也比之前更进了一步,这些也应该实事求是的予以肯定,在从宽上多多少少予以体现。

但是回避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绝对不能算作认罪,明明是主犯却冒充从犯的,也不可能算做是认罪认罚,这是认罪认罚的底线标准。

但是即使不是认罪认罚了,赔偿的情节,态度的转好都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不搞认罪认罚依然可以适当体现从宽,只不过此时的从宽,不是认罪认罚的从宽,而是一般意义的从宽而已。只是非分的从宽利益拿不到了而已,考虑到其避重就轻的态度,在一般从宽的幅度把握上要比较谨慎,避免形成错误的示范。

只有恰如其分的处断才能叫做公平正义,才能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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