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PPP项目投融资结构属于PPP交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PPP项目准备阶段,即应当确定,并在签订PPP项目协议时作出明确约定。PPP项目的资金筹集是项目建设和运行的首要条件,PPP项目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即项目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金,另一部分是债务资金。由于PPP项目投融资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决定着PPP项目运作的成败,而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确定又属于PPP项目投融资中非常重要的事项,因此,本节即重点介绍PPP项目投融资结构,包括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PPP项目投融资的结构设计和PPP项目投融资的成本分析。
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对于引导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确定PPP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操作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出台关于PPP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将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类型的PPP运作方式/操作模式均作出明确规定,即立法上应当建立PPP模式的完整分类,以便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采用PPP模式时予以参考和选择。
在对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进行分类时,其核心要素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构建的交易体系和风险分配体系。在进行具体应用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1、项目的社会资本拥有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程度;若项目最后需移交给政府,则社会资本不拥有项目的最终所有权,PPP模式下的大多数模式在项目的合作期限届满后都需移交。社会资本是否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主要从项目是否可被投资者用来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进行判断。2、项目的社会资本是否承担项目建造阶段的风险;PPP项目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项目运营期间的现金流量,若社会资本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只在项目的运营阶段进行经营管理,则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就大大减少,这样政府的筹资目的和合作的谈判就会比较容易,如TOT模式在我国交通领域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地方政府将已建成的一段公路的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公路的建设。需要注意的是,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最佳固定模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或者大多数PPP项目,每个PPP项目都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参与者的管理、技术、资金实力等具体情况,对所采用的PPP模式进行优化调整,以争取获得更大的资金价值和效益。
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依据融资特点可以作如下分类:
融资性质,主要包括:建造、运营、移交(BOT);民间主动融资(PFI);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造、移交(BT);建设、移交、运营(BTO);重构、运营、移交(ROT);设计建造(DB);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建造、拥有、运营(BOO);购买、建造及营运(BBO);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社会资本在租用的公共土地上设计、融资和建立一个设施,在土地租赁期内,社会资本营运该设施,当租约到期时,资产转移给政府;只投资:社会资本,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政府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非融资性质,主要包括:作业外包: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订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社会资本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移交、运营、移交(TOT)。
股权产权转让: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或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经营权,具体内容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合资合作: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经营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在于各参与方之间实现公平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这需要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来实现。即合理分配企业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组成比例,尤其是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比例及构成关系。在PPP项目投融资的结构设计中,应当关注和研究项目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各种比例关系,具体包括:股权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即股权结构;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债本比例;债权资本内部的比例关系,即债权结构。
(一)PPP项目投融资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一般指股东数量及其持股比例构成的企业或项目股权的分布状态,体现了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性质。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成立项目公司,由所成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另一种情形是不成立项目公司,直接由社会资本方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无论是否成立项目公司,都会涉及PPP项目投融资的股权结构问题,只是在成立项目公司时,系涉及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不成立项目公司时,系涉及社会资本方的股权结构问题。
按照股权集中度的不同,股权结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唯一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分散型股权结构,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三是适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公司存在几个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PPP项目股权的集中度一般较高,多为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或适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PPP项目股东相互制衡的基本条件,只有在相对合理的股权结构下,PPP项目股东才有可能达到一个以股权份额为基础的相互制衡的状态。就目前我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股权结构而言,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有可能会导致治理绩效的降低。股权适度分散是股权制衡的基本条件,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PPP项目治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PPP项目与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本区别,对于PPP项目来说,股权的分散具有重要的意义,当股权分散化到一定程度,任何一个股东若要直接控制PPP项目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时,PPP项目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地确立起来。而且,当PPP项目股权分散化和多元化以后,项目的监督主体也就实现了多元化,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而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股权的分散化应当成为PPP项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当然,PPP项目股权也不应过于分散,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会带来项目治理绩效的降低。因此,在PPP项目股权结构设计过程中,适度集中(或适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最有效率。即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序又不太高,并且又有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能够兼顾管理力度与效率,同时起到风险分担的作用。
为了满足PPP项目资本金的要求,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和尝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支持PPP项目开展股权融资,并鼓励发展创新股权融资方式。如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提出:“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提出:“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作,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具体股权融资方式按照融资的渠道来划分,可大致划分为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企业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等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中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增资扩股,该方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内源增资扩股是通过原有股东加大投资,不引入新股东,使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或者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加公司的资本金。
在筹措PPP项目资本金时,应当充分重视和运用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国务院及其部委提倡和鼓励的方式。为了满足对PPP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应当采取各种方式筹措项目本金,包括采用买壳上市及尝试IPO等证券化融资模式。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着公司的控制权及治理结构,在设计PPP项目投融资的股权结构时,不仅应当考虑项目资金筹措的具体需要及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成本等问题,还应当考虑(甚至是首要考虑)公司的控制权及治理结构问题。
(二)PPP项目投融资的债权结构
PPP项目债权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PPP项目债权融资方式作了规定,相关规定包括: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提出:“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提出:“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提出:“(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三十八)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中提出:“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开发银行认真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关于‘探索创新信贷服务’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PPP项目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权益质押等方式,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在具体PPP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各种债权融资方式,包括积极探索和实践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所明确允许和鼓励创新的各种债权融资方式,特别是其中融资成本较低的债权融资方式。PPP项目的具体债权融资方式主要包括:
1、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是传统的也是最主要的债权融资方式。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银行贷款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种类分为:(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资助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PPP项目投融资中,应当充分重视和运用以下银行贷款方式:
(1)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具有以下优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由于PPP项目通常所需资金额巨大、期限较长,银团贷款能够满足PPP项目对资金的前述需求;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2)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政策性银行贷款由各政策性银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或企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审核,确定贷与不贷。效益也是政策性银行贷款需要考虑的要素之一。政策性银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它具有指导性、非营利性和优惠性等特殊性,在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另一方面,它又明显有别于可以无偿占用的财政拨款,而是以偿还为条件,与其他银行贷款一样具有相同的金融属性——偿还性。在PPP项目投融资过程中充分运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可以降低PPP项目投融资成本。(3)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所谓预期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发生时根据已知信息所预测能得到的收益。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属于质押贷款中的一种,该种贷款方式在PPP项目投融资中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PPP项目运作方而言,具体PPP项目无论采取何种付费方式,都会存在预期收益(区别在于该预期收益是来源于政府付费还是来源于最终用户付费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如PPP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能够得到推广,将会为大部分PPP项目提供一种较为便捷、同时成本也相对较低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对银行等金额机构而言,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方式提供贷款,利用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可以为其贷款提供有效的担保,为其贷款本金的偿还提供法律保障。当然,这种融资方式系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但预期收益毕竟不是100%的保证,未来市场变动及企业管理等因素对预期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依然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预期收益质押担保与其他担保方式结合使用。
在各种PPP项目投融资方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有关PPP的规范性文件中亦非常重视和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地位和作用,如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提出:“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银行等金融机构需注意的是,较传统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相比,PPP模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不再是传统大中型企业,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而不是财税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追索权变为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而不是全额追索。
2、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成本低,融资成本锁定,期限较长,且付息可分摊到不同年份,到期一次还本,对优化PPP项目的财务结构非常有利。发行企业债券是PPP项目融资的重要手段,比银行资金的运用更有自主性,可以根据资金运用的长短需求,确定债券期限,比股票市场融资更容易操作,可以更快地筹集资金。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在PPP项目投融资中,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获得PPP项目设备,可以在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由融资租赁公司分担PPP项目建设的部分风险。
(三)PPP项目投融资的债本比例
在设计PPP项目投融资的债本比例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了不同行业和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2004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对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了调整。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调整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2015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降低了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同时针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因此在设计具体PPP项目投融资中的债本比利时,应当满足和符合国务院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各种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实际可能性以及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在设计PPP项目投融资的债本比例时,除了应当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之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各种股权融资方式和债权融资方式的实际可能性,即各种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提供更多贷款等债权融资的,则债权融资可以占有更高的比例,反之,则股权融资将占有更高的比例;(2)各种股权融资方式和债权融资方式的成本,应当尽量选择和采取融资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PPP项目投融资往往并非一次完成的,在PPP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PPP项目建设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投融资。为了调动项目公司的积极性并保障项目融资的灵活性,在一些PPP项目协议中,还会包括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项目进行再融资的规定。再融资的条件通常包括: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经过政府方的批准等。PPP项目协议中也可能会规定,政府方对于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享有按约定比例(例如50%)分成的权利。因此,PPP项目投融资结构,包括债本比例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需根据PPP项目的实际投融资需求及后续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设计和相应调整。
PPP项目投融资的成本是PPP项目投融资结构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如上所述PPP项目投融资方式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是不同的,本部分对PPP项目投融资中两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简要分析,供PPP项目参与方选择和设计PPP项目投融资的融资方式和交易结构时参考。
股权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成为企业的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无权撤退资金。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二是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不需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股权流通市场;三是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需要而定。股权融资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股权融资所获资金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当企业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时,股权融资就占很大优势,因为股权融资不像债权融资那样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而仅仅需要在企业赢利的时候支付给股东股利。
债务融资构成企业的负债,资金提供者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利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对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两种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融资方式可能会引起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并且股权融资方式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与两种融资方式下资金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有关,通常情况下,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越大,报酬要求的就越高,融资成本也就越高。在股权融资方式之下,投资人成为企业的股东,在债权融资方式之下,投资人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两者相比较,股东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只有最劣后的分配权。由于股东承担的风险大,股东要求的报酬也就相应比较高,企业股权融资资金的成本也就会比较高。同时,在债权融资方式之下,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在股权融资方式之下,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也会导致股权融资资金成本高于债权融资成本。当然,这仅是对两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所进行的简要分析,在设计具体PPP项目投融资的结构、选择具体投融资方式时,还应当对具体PPP项目中的各种投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