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2/2

—————————————————————————————————————————————————————————————————————————————————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