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房为什么恐怖?进去过的女犯人,出狱大部分都自杀了

原创2021-09-29 21:12·喜剧万象

在中国古代残酷的司法体系中,光是死刑便达几十种。在男尊女卑的宋朝社会里,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

俗语说“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本文将从宋代女性犯罪和刑罚以窥见宋代的刑法制度。

宋代行房恐怖到进去的女犯人,出狱大多自杀了。

宋代女性

宋代女性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

此“刑事法律”,包括对于宋代女子的礼教、法律原则、刑事犯罪的处罚等。

唐朝时儒释道三教并分天下,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氛围在社会上逐渐深入,程朱理学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本质上是儒学的延续和深入骨髓的精神控制,社会道德更加桎梏。而女性的穿着从唐朝可以袒胸露乳到宋朝提倡裹小脚,女性地位可谓一落千丈。

程朱理学代表人物

宋朝礼教规定,丈夫处于统治地位,妻子对丈夫的一切言行都必须遵守,即“夫者,天也。”同样是隐藏犯罪,隐藏之人和被隐藏者的刑事处罚因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法律把妻子和幼儿等地位卑微、年龄偏幼的人放在一起,体现了丈夫与妻子不同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上,如果妻子胆敢控告丈夫,等于是卑幼控告尊者一样。《宋刑统斗讼》规定,“告周亲以下”,处两年徒刑,这和控告期亲尊长同罪。

夫尊妻卑的法律地位不仅体现在妻子控告丈夫的刑罚上,还体现在夫妻同罪异罚的主张上。比如,殴打致人受伤和杀人两种犯罪里,妻子的刑罚比丈夫重。

《宋刑统》

在宋朝,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之间的殴打处杖刑六十,减凡人二等,丈夫的刑罚是笞四十。但是,如果是妻子殴打丈夫,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殴打丈夫的行为就会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殴打致人重伤,妻子所受的刑罚是两年有期徒刑。

比起笞四十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加重了八级以上。

再说杀人罪,丈夫杀死妻子,分故意和过失两种,丈夫打死人处以绞刑,杀死人的处以斩刑。而妻子打死丈夫,不论具体情况,一律处以斩刑。

宋朝法律在加重妻罪、减轻夫罪的同时,还规定丈夫对妻子犯罪了,妻子亲自上门控告才处理。而对于强奸、家暴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视为夫妻间的私事。

宋朝衙门

宋朝法律对保家原则和男性犯罪的纵容达到了极致。

如果说“夫者,天也”是夫妻同罪不同罚的体现,那么“妻者,齐也”就体现了夫妻刑罚的缘坐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丈夫犯了谋反、叛变、大逆不道等十大重罪的,妻子等家人即使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得遭殃。

丈夫被流放至偏远地区,妻妾也得跟随到流放地。而妻子被流放了,丈夫却可以不必连坐。如果妻子被判流放刑,那么丈夫只需劳役,不被流放。

不论何种处罚,妻子只能随丈夫一同受罚,而丈夫不必如此,体现了宋朝妇女卑微的法律地位。

流放刑

宋代女性犯罪的种类和特点

宋朝女子和其他朝代一样,职业的选择少。极少部分在青楼进行卖身,宋代文人对此赞不绝口,不认为女子卖身是犯罪,也不觉得有伤风化。宋代的青楼文化还让婉约派、花间派词人在青楼里留下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

当然,绝大部分女子进入社会的机会都少得可怜。在议婚阶段婚姻被父母做主,自己没什么发表的意见,然后在婚礼的繁文缛节里走进夫家。从被父母庇护到为夫家尽义务,心理陡然出现转变,于是大部分女性犯罪都出现在这个阶段。

婚姻六礼

由于家庭经济重担、家长制和夫权的重重打压,妇女的心理压力层层加重。所以女性犯罪总是和婚姻家庭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于是从宋朝的法律条文里可以看到各种犯罪条目,比如妻子隐瞒丈夫死亡的罪,妻子打骂丈夫罪,妻妾打骂丈夫的父母罪,妻妾打骂亡夫的父母罪,谋杀亡夫的祖父母罪等。严重危害家庭的犯罪,很多发生在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和继子女、妻子和公婆之间。

传统戏剧里被惩处的女性

如果女性违法了,没有到犯罪的程度,宋朝规定先用礼教约束,在家庭中实行教化为主的原则,维护家长制。如果妇女仍然不听劝告,就加以训斥教导,如果还是无效,那就使用刑罚,笞打或者流放。

先教后刑是对待妇女不合纲常伦理约束的普遍法则。而如果女子出现淫狎的行为,后果严重得多,一般会有两种处罚:一是女性主动请求丈夫放妻;二是由国家主动干预。一般情况下,女子不守贞操、不守妇德是封建社会的大忌,光是家族法就已经严苛至极。

不守妇德的女子将受严重惩罚

宋代女性和刑罚改革

中国古代的刑罚和历史各阶段发展密切相关。奴隶制社会里,肉刑广泛适用,“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这一句正是形容肉刑的残酷,割下的鼻子和截断的腿多到没地方放了。

直到汉朝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上书,才成为汉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导火线。缇萦指出,被判死刑的人不可能重生,受过肉刑的人不可能复原。而更严重的后果是,犯人就算想改过自新,但是受刑后也没这条路可走了。

这次上书得到了汉文帝的重视,在他的诏令下,张仓、冯敬等人废除了髡、黥、劓、斩左右砋等各种酷刑。此后,历朝历代都不断推动着刑罚制度的变革。

肉刑

到了宋朝,妇女频繁改嫁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经常发生继母杀死前妻子女的案件。

通常对于以上犯下的人,法律宽待尊长,但因为继母手段过于残忍引起了宋太祖的重视,于是下诏说连同姑婆杀害儿媳妇的行为,一同视为凡人处理。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封建尊卑伦理色彩。

禅宗时期,阿云谋杀未婚夫,适用宋朝法律规定,结果免除了阿云的死刑。但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皇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等国家机构的激烈争论,包括王安石、司马光等在内的几十名官员意见始终未能统一。

阿云案引发大辩论

这个案子之后,关于自首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

虽然宋朝女性地位整体仍然卑微,但这些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借助男性统治者推动了司法、刑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杨习梅《中国监狱史》,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 王杨《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 闻明 张林《刑具淫威》,中国环境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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