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句话涉及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时效制度。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或权力持续达一定期间后,产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后果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对权利或权力行使的保障并非是无期限的,超过时效之后将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如义务人或侵权者的责任可以被免除。此时,义务人不再是“欠债需还钱”,而可能发生因权利超过时效至义务人“欠债无需还钱”的情况。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时效制度限制或剥夺了权利或权力的行使空间,对本该承担责任的人却放任不管呢?并非如此。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让权利或权力被及时行使,这样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下来。相反,如果允许权利人或权力人“休眠”,那么社会秩序将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精神的要求。
我国时效制度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因任何约定而变更或消灭,主要规定在刑法、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因刑事、民事、行政领域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不同,故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也有所区别。
在刑事领域,时效制度体现为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未被立案侦查,过了法定期间后,国家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也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予以惩罚。因此,刑事追诉时效也不能背离这一重要任务,只有在不追诉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前提之下才能够适用。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长短对应所犯罪行的轻重,分别为5年、10年、15年、20年以及无期限追诉时效。举例而言,若某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时效则是自实施抢劫行为开始起算的5年内。但如果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经过最长的20年追诉期之后,仍然具备社会危害性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则可以适用无期限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可以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是审慎且严格的,并不代表犯罪行为能得到时效制度的“庇护”。
在民事财产关系纠纷中,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纠纷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比如权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欠款。但权利的行使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这个期间正是时效制度在民事领域中的体现,也被称为民事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虽然此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失,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很有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丧失了胜诉权。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且这一事实得到法院认定,义务人或侵权者便可免除责任。为了避免因期间过短而无法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民法典将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增加为3年。如在轻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开始的3年内向对方主张赔偿。此外,在权利人不知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最长可延长至20年,自侵害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权利都会受到时效制度的限制,最典型的就是基于物权所形成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比如对于非法占用房屋的这一侵权行为,无论经过多久,房屋所有权人都具有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如果法律对此类权利也加以时效的限制,将对权利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可见,民事诉讼时效的设立并非是对权利人弃之不管,而是旨在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督促作用,这样也更利于纠纷的解决。此外,民事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权利人自由选择的尊重。法律仅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干预也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私人生活领域。司法不会强制权利人行使权利,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区分权利类型及具体情形,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面,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及时、快速地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惩戒,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疫情期间迅速查处了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骗等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有效稳定了抗疫防线。另一方面,时效制度的设置也必须要考虑行政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合理控制行政主体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行政主体的恣意拖延而使得违法者始终处于不安状态。2021年7月15日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为两年;同时,为了加强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罚时效设定为五年。那么,何种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重大违法行为呢?在该法第36条中规定了涉及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如食品药品等重点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此外,考虑到行政违法案件多种多样且复杂易变的特性,在行政处罚时效的问题上也保留了一个灵活的空间:并不完全限于上述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限制,在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时候,依据其他规定进行确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时效为6个月,即6个月内未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得再给予处罚。
我国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是法律对权利人的冷漠,也并不意味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恰恰相反,时效制度是在既有救济机制足以保护权利人、既有社会关系足以稳定的基础之上,对权利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尊重以及对秩序稳定的维护。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是审慎的、加以限制的,避免因其适用而导致正义严重受损。时效制度也时刻提醒着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重视自身权利,保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了解并认识时效制度有助于学会如何去行使权利,避免自己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失去法律保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