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简析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要法律事项

一、北金所的基本情况

北金所的全名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和交易平台,也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交易平台。在交易商协会的领导下,北金所为市场提供债券发行与交易、债权融资计划、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债权和抵债资产交易等服务。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二、与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主要规则

我国与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很有限,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的意见》(银办函【2013】399号)以及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2017年6月,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首次对外发布后,债权融资计划才具备明确的操作依据。
截至目前,与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主要规则如下:

三、债权融资计划的特点及要求

1. 定义

债权融资计划,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如果一定要将债权融资计划与我国当前主要融资产品进行比较,可以将其认为是一种新兴推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即PPN),相比而言,两者最为接近。但是,如果涉及到发行载体(比如信托),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则要复杂一些,本文暂不作分析,后续将再行专门介绍。

2. 核心机制

1)根据北金所的官方推介文件,债权融资计划有4个关键部分:
  • 主承销商机制——即引入主承销商机制,提升市场组织能力;

  • 融资人范围适当下沉——即拓宽融资人范围,开放给没有达到发债门槛的融资主体;

  •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建立投资人适当性制度,丰富资金来源、风险控制;

  • 信息披露制度——即强化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

2)通过近年的操作实践,债权融资计划还有两项机制:

  • 提供综合性服务,提升市场效率;

  • 持有人会议,加强投资者保护。

3. 产品特点

债权融资计划在融资规模、主体评级、资金用途及行业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其他融资渠道更显宽松,自主性、包容性更强。对于一些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发债额度趋紧的优质房地产公司而言,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 融资规模——企业可以依据自身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更具自主性;

  • 主体评级——对信用主体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由投资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相对自由,可以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以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还可以用于归还借款等,更具灵活性;

  • 行业政策——放宽了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调整。

4. 准入条件及备案要求

1)融资人的准入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 (2)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 (3)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 (4)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北金所实际情况看,融资人大多评级在AA 和AA,而AA-及其以下的融资人则通常需要采取担保或抵质押等增信措施。

2)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合格投资者;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 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备案文件

  • 备案登记表;

  • 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 募集说明书;

  •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新一期半年报(如需);

  •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 法律意见书;

  • 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为2年。

(五)债权融资计划与其他产品的比较

四、律师在债权融资计划中的工作要求

1. 尽职调查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尽职调查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需要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并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践中,律师需要核查的范围和要求与主承销商比较接近。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与其他证券类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该文件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挂牌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能力、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调查以及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如果融资人为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关注拟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房地产业务情况、业务合规性情况、在建项目、投资规划及土地储备等,但律师关注的内容则主要集中在融资人房地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无在房地产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竞拍“地王”等事项。实践中,从核查角度,融资人房地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通常包含以下九项内容:
  • 融资人是否存在取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或《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类别土地等违反供地政策的行为;
  • 融资人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依法取得项目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以租代征农民用地、应当有偿而无偿、应当招拍挂而协议出让取得、对外转让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出让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 融资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权属是否存在第三方主张权利等争议问题;
  • 融资人是否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 融资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土地容积率和规划条件的情形;
  • 融资人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形;是否存在项目用地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
  • 融资人的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证照、是否履行相关的手续;
  • 融资人是否存在“囤地”、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销售违规”、“无证开发”等违法行为;
  • 融资人是否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中提到的下列不正当经营行为:

2. 工作成果

根据《业务指引》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律师在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除法律意见书外,律师还需要出具律师工作报告。但是,该律师工作报告并未在债权融资计划申请备案的文件目录中提及。而且,在当前的实践中,债权融资计划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的实际操作类似,在申报时只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因此,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可,除非监管机构另有要求。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律师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资产尽调报告(如有)。一般情况下,在申报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可。

3.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融资人、挂牌程序、挂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文件表格体系(试行)》的要求,除律师应声明的事项外,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挂牌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非金融企业、是否接受北金所管理、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依法有效存续等。
2)挂牌程序
2-1 内部决议——有权机构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决议机构是经过授权取得决议权的,应对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做出认定。
2-2 挂牌或备案——首期挂牌的,应明确本期债权融资计划须在北金所备案后挂牌。额度内备案挂牌的,应结合《接受备案通知书》的备案额度及相关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
3)挂牌文件及挂牌有关机构
3-1 募集说明书——是否按照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次挂牌安排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2 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融资人存在关联关系。
3-3 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融资人存在关联关系。
3-4 主承销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融资人存在关联关系。
3-5 评级报告(如有)——出具评级报告的评级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融资人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挂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法人治理情况、业务运营情况、受限资产情况、或有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信用增进情况(如有)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结论意见
律师应对融资人本次备案挂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则指引、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明确发表结论意见。

至少由二名经办律师签章,并由加盖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不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五.结语

以上是笔者在主办或审核相关交易过程中的简要总结,总体而言,北金所债券融资计划具有对发行主体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业务办理流程简单方便、资金用途和使用期限灵活、项目准入相对宽松的特点,可以满足各类企业多样融资需求,对于一些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发债额度耗尽的优质房地产公司而言,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作 者 简 介

贺维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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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联系方式 

hewei@jtnfa.com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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