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务再三提醒坐浅风险,结果还是坐上了,这种风险船长们要当心

事故简况

某司海务主管得知“DSH”轮将靠科纳克里港No.1泊位卸货后,邮件通知运营调度部操作主管:该泊位水深不够,建议不要靠该泊位;邮件提醒船长联系代理落实该泊位的水深情况。代理回复:No.1泊位水深是10米/高潮靠泊。运营调度部操作主管的反馈:“DSH”轮还是需要靠泊NO.1泊位卸货。海务主管6月4日将靠泊No.1泊位会坐浅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发邮件提醒船长。

6月17日0910LT,船舶靠妥几内亚科纳克里港1号泊位。吃水DF10.00m/DA10.00m。经实际测深,确认泊位水深不足。船舶根据前期的部署和准备做好坐底的安全措施,督促代理尽快安排抢卸。

17日1000LT,开始卸货。1410LT,船长发现船舶向左(外挡)倾斜,船舶坐浅。船长按准备好的安全措施一一落实:向公司总调、航运、船管和保险各部门报告坐浅情况,发坐底声明给租家和代理等。

租家收到船长的声明后,安排一名检验人员上船,和船长一起监控坐底情况。

卸货期间,船员经常对油水舱进行监控,未发现异常。

由于港口卸货能力不足,3次低潮时都发现坐底现象。

6月22日2000LT,卸货完毕,移到锚地。23日上午租家安排了水下探摸。根据探摸报告,船底除部分油漆刮伤外无其他损伤。23日1640LT,开航。

原因分析

1.海图水深与实际水深不符。

2.租家代理提供的泊位水深信息与实际不符。

3.港口抢卸能力不足。

4.迫于执行租船合同的压力,且船方在靠泊前无法提供水深不足的客观有效证据,不得不在明知可能会坐浅的情况下靠泊。

事故教训

1.在估计船舶在泊位可能坐浅时,为了堵住承租人、港方等在万一船舶坐浅造成损坏而将责任推给船方的籍口,船长要代表船东提前向租船人、港方及其代理人等递交一份“protest letter(声明书)”,声明由于船舶坐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他们承担。

2.发现船舶坐浅后,再次递交声明书,首先要求要求租船人、港方等对坐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其次,要求其在装或卸好货后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潜水员“摸底”检验以确认船底有无损坏。

3.如果估计将在装货过程中坐浅装载,还要声明:

(1)由于坐浅装载,将有可能出现无法调水尺的问题,无法调水尺将会导致开航水尺和抵达卸货港水尺与计划存在差异,船方不负这种差异而导致的水尺受限等后果。

(2)实际装货量可能与宣载数量不符,船方不负亏载责任。

(3)由于完货时船舶处于或疑处于坐浅状态,水尺计量无法进行,船方无法得知实际装船数量,故船方无法签发“大副收据”和“提单”,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船舶延误船方不负责任。

4.船长要高度重视索取当地航道和泊位水深信息,并做好如下工作:

(1)在收到航次指令时要认真阅读,看看其中是否有关于拟靠泊港口的航道和泊位水深的描述,如果没有应追索这些信息。
(2)向承租人雇佣的代理索要当地的航道和泊位水深信息。
(3)根据前两项的信息,核实本船的实际吃水在当时的水域是否能够满足完整浮态且满足当地主管机关公布的对富裕水深的要求。
(4)驾驶台船长/引航员信息交换表要得到引航员的确认,该表中包括了本船目前的最大吃水。
(5)保存好整个过程的原始资料。
(6)根据坐浅事实制作《SEAPROTEST海事声明》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或海事机构签证,作为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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