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务再三提醒坐浅风险,结果还是坐上了,这种风险船长们要当心
事故简况
某司海务主管得知“DSH”轮将靠科纳克里港No.1泊位卸货后,邮件通知运营调度部操作主管:该泊位水深不够,建议不要靠该泊位;邮件提醒船长联系代理落实该泊位的水深情况。代理回复:No.1泊位水深是10米/高潮靠泊。运营调度部操作主管的反馈:“DSH”轮还是需要靠泊NO.1泊位卸货。海务主管6月4日将靠泊No.1泊位会坐浅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发邮件提醒船长。
6月17日0910LT,船舶靠妥几内亚科纳克里港1号泊位。吃水DF10.00m/DA10.00m。经实际测深,确认泊位水深不足。船舶根据前期的部署和准备做好坐底的安全措施,督促代理尽快安排抢卸。
17日1000LT,开始卸货。1410LT,船长发现船舶向左(外挡)倾斜,船舶坐浅。船长按准备好的安全措施一一落实:向公司总调、航运、船管和保险各部门报告坐浅情况,发坐底声明给租家和代理等。
租家收到船长的声明后,安排一名检验人员上船,和船长一起监控坐底情况。
卸货期间,船员经常对油水舱进行监控,未发现异常。
由于港口卸货能力不足,3次低潮时都发现坐底现象。
6月22日2000LT,卸货完毕,移到锚地。23日上午租家安排了水下探摸。根据探摸报告,船底除部分油漆刮伤外无其他损伤。23日1640LT,开航。
原因分析
1.海图水深与实际水深不符。
2.租家代理提供的泊位水深信息与实际不符。
3.港口抢卸能力不足。
4.迫于执行租船合同的压力,且船方在靠泊前无法提供水深不足的客观有效证据,不得不在明知可能会坐浅的情况下靠泊。
事故教训
1.在估计船舶在泊位可能坐浅时,为了堵住承租人、港方等在万一船舶坐浅造成损坏而将责任推给船方的籍口,船长要代表船东提前向租船人、港方及其代理人等递交一份“protest letter(声明书)”,声明由于船舶坐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他们承担。
2.发现船舶坐浅后,再次递交声明书,首先要求要求租船人、港方等对坐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其次,要求其在装或卸好货后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潜水员“摸底”检验以确认船底有无损坏。
3.如果估计将在装货过程中坐浅装载,还要声明:
(1)由于坐浅装载,将有可能出现无法调水尺的问题,无法调水尺将会导致开航水尺和抵达卸货港水尺与计划存在差异,船方不负这种差异而导致的水尺受限等后果。
(2)实际装货量可能与宣载数量不符,船方不负亏载责任。
(3)由于完货时船舶处于或疑处于坐浅状态,水尺计量无法进行,船方无法得知实际装船数量,故船方无法签发“大副收据”和“提单”,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船舶延误船方不负责任。
4.船长要高度重视索取当地航道和泊位水深信息,并做好如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