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继中:超越“以史证诗”
陈寅恪有“以史证诗”之法,其门人王永兴归纳此法云:“以宋贤治史之法治诗。”即注意“时间、空间、人事相结合之法”。而用此法证诗的典范之作是《元白诗笺证稿》,陈寅恪曾直呼白居易之诗“诚足当诗史”,此笺证稿充分地展示了以史证诗的具体操作过程,及作者对“诗史”的认识。
王永兴说:“古今史家以时间、空间之法考证史实者多矣,但罕有人能如先生之精湛细密。因先生之考据使用可信之史料外,复注重人情事理。此亦宋贤考异之法而先生又有发展之明证也。”①“人事”即“人情事理”,即从史料推导出情理。陈寅恪笺证白氏《长恨歌》,一面指出“夕殿萤飞思悄然,孤灯挑尽未成眠”“七月七日长生殿,夜半无人私语时”于事理时空的不合史实;另一面又不忘点醒“文人描写,每易过情,斯故无足怪也”“长恨歌乃唐代'驳杂无实’'文备众体’之小说中之歌诗部分”,文章体制有别云。事实上陈先生对史与诗的异同有独到的见解,《金明馆丛稿初编·读哀江南赋》乃云:“古今读哀江南赋者众矣,莫不为其所感,而所感之情,则有浅深之异焉。其所感较深者,其所通解亦必较多。兰成作赋,用古典以述今事。古事今情,虽不同物,若于异中求同,同中见异,融会异同,混合古今,别造一同异俱冥,今古合流之幻觉,斯实文章之绝诣,而作者之能事也。”可惜陈氏并未自觉地将此卓识贯穿于以史证诗的实践中,尤其未将“所感之情”与“幻觉”二事进一步发挥,以揭示文学虚构之特质,反而有时难免将评史的标准混同乃至取代文学批评之标准。如《元白诗笺证稿》笺证《卖炭翁》,将诗与韩愈《顺宗实录》对照后下结论云:“传世之顺宗实录,乃昌黎之原本,故犹得从而窥见当日宫市病民之实况,而乐天此篇竟与之吻合。于此可知白氏之诗,诚足当诗史。比之少陵之作,殊无愧色。”评“诗史”而偏重在史而不究诗心,其影响甚巨,乃至掩盖了其“别造一同异俱冥,今古合流之幻觉”的卓识。后之学者大多才气、学力、见识难企及之,更是囿于文献一端,泥于从史料到诗文的单一逻辑,弊端更著,故今以考据史实代替文学鉴赏者往往有之。然而就“以史证诗”的提法自身检讨,我认为此提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局限。
史料并不等于历史真相,即使是《史记》这样的“信史”,它也只是历史的叙述,必然是要带上主观的倾向性与某些想象;何况史料也不可能完全保存(不妨说,所存事迹只是历史事件全体的九牛一毛),所以虽然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参照,却难以借此全面恢复当时的语境。这对当代读者而言已属常识,可不必深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