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汽车租赁是否配备司机,税率大有不同

目前,汽车租赁业经营形式渐趋多样,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提供车辆出租服务,同时配备了驾驶人员,例如商务包车服务,另一种是仅提供车辆出租服务,不配备驾驶人员,承租人自己使用。这两种模式之间业务实质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若不注意区分,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下面举个例子。

01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2019年新开业的汽车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包车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安小姐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她带上资料到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安小姐很紧张,抓紧准备好资料来到了税务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跟安小姐了解其公司业务后,告诉安小姐,她公司可能存在错误适用税率的风险。

原来,安小姐对税收政策不熟悉,错误开具了税率为9%的汽车租赁发票。安小姐听了税务人员的政策辅导,了解到公司的包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应为9%,仅提供车辆出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应为13%。

安小姐意识到开错了发票,对开错的发票进行了冲红,重新开具了正确税率的发票,并表示以后会多学习了解税收政策,防范涉税风险。

 同样是出租汽车,但是否配备司机,适用税率却不一样。如果租赁汽车配备了司机,司机根据旅客的要求,负责将旅客送达目的地,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如果只是租赁汽车,未配备司机,承租人自行使用,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因此,汽车租赁业并非统一适用一个增值税税率,不同业务模式的汽车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分自身的业务实质和内容,分别核算,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税率。

02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光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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