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考版)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XXXX小区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确保物业保值增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XXXX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下设章贡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XXXX小区代表全体业主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XXXX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权利:
(一)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范性文件;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监督小区共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保障全体业主权益;
(四)审议通过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审议通过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审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
(一)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二)调整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定期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讨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讨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七)讨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方案;
(八)讨论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方案。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XX市房地产管理局、XX街道办事处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业主大会是XXXX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XXXX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牵头。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牵头;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通知、业主微信群、电话或公告形式。
第十四条 业主可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XXXX小区全体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七条 XXXX业主大会会议一般以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自愿为XXXX小区服务且长期居住在小区的业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时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单位或个人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坏业主权利的,自动终止委员资格,如涉及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及相关小区建设问题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小区物业选聘办法并组织实施;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XXXX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对损坏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过半数委员同意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时只能是同意或是反对,不能弃权(弃权委员该票计入多数决)。弃权视为怠于行使委员权利。
业委会表决前各委员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业委会主任需最后发言,以免先入为主,影响正确决策。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水南镇政府委派工作人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结束之日起3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XXXX业主大会以符合法定条件人数和面积投票决定自主管理物业或者以合法形式(招标,协议等)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一条 XXXX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出两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候选物业公司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三条 如业主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公司发出的要约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协商不成时,业委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以全体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上述纠纷,费用在利用共用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 如发生上述纠纷,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业委会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委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XXXX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负担。
第三十八条 XXXX公共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电梯和外墙等小区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分如小区共用场地、地下共用车位、业主共用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业委会委员津贴、补贴,有关人员的加班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业委会法律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业主微信群和电话通知;
(四)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五)以邮寄的方式进行;
(六)以上述几种或全部同时进行;
第四十一条 发出通知,以章程第四十条进行后,一经公告,视为所有业主收到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以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进行。
第四十三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或是张贴在业主门上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寄第三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后30日,由业主委员会报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备案。
XXXX业主大会筹备组
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代章)
年 月 日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