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城隍神在古代统治者心中的地位

城隍神是近二十年来最受学界关注的民间信仰之一,因为它是地方祠祀儒家化和国家化的代表,不过成果主要集中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明太祖洪武初年的改革。城隍信仰的发展与都市工商业阶层兴起的关系,对于唐代城隍神着墨不多,特别是将其孤立研究,有唐一代所有城隍神的材料,但也基本反映出城隍信仰在初期的分布和发展状况。从地域上看,南方占了绝大多数:江南西道的洪州、宣州、鄂州、袁州、杭州,江南东道的苏州、括州、睦州,山南东道的荆州,岭南道的潮州、桂州、广州,淮南道的黄州,而北方地区则只有河南道的宋州、兖州,都畿道的怀州,以及京畿道的华州等,且多出现在晚唐。

从城市的等级来看,以州城为主,有些还是节度使或观察使所在的州,如洪州、鄂州等,但也有一些县级城隍神,如宣州的溧阳县、括州的缙云县,以及桂州的永福县、灵川县、荔浦县等。

城隍神的发展与城市新兴工商业阶层的推动有关,从唐代的材料可以看出,城隍神的性质判定正是由地方官灵活掌握的。肃宗初年,鄂州刺史韦良宰的举措代表了一部分地方官的态度。据李白《天长节使鄂州刺史韦公德政碑》记:“大水灭郭,洪霖注川。人见忧于雨鳖,岸不辨于牛马。公乃抗辞正色,言于城隍曰:'若三日雨不歇,吾当伐乔木,焚清祠。’精心感动,其应如响。无何,中使衔命,遍祈名山,广征牲牢,骤欲致祭,公又盱衡而称曰:'今主上明圣,怀于百灵,此淫昏之鬼,不载祀典,若烦国礼,是荒巫风。’其秉心达识,皆此类也。”面对淫雨带来的灾害,韦良宰不得不向城隍神祈晴,而其态度却声色俱厉,含有命令之意。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当中使奉敕到各地祈祷名山神祠,准备向鄂州城隍庙献牲牢致祭时,却又被他制止,并认为城隍神是与国家礼制相对立、带有浓厚巫风的“淫昏之鬼”,他也无意于将其列入地方祀典。

的确,正如乾元二年(759)八月李阳冰在《城隍神记》中所云:“城隍神,祀典无之,吴越有之,风俗水旱疾疫必祷焉。”城隍神首先是南方一种古老的民俗信仰,在唐代的礼典中没有祭祀城隍神的明文规定。而且,城隍庙的建立似乎也并未经过生祠那样的严格申报程序。不过,从目前笔者所见到的材料来看,在唐代对城隍神持严厉打击态度的例子并不常见,更多的地方官对其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而事实上这种态度也是以国家礼制为依据的。

开元五年(717)四月二十日,荆州大都督府长史张说到任不久,即对本地城隍进行了一次祭祀活动,其祝文曰:“维大唐开元五年岁次丁巳四月庚午朔二十日己丑,荆州大都督府长史上柱国燕国公张说,谨以清酌之奠,敢昭告于城隍之神。山泽以通气为灵,城隍以积阴为德,致和产物,助天育人。人之仰恩,是关礼(集作'祀’)典。说恭承朝命,纲纪南邦,式崇荐礼,以展勤敬。庶降福四甿,式登(集作“登我”)百谷,猛兽不搏,毒蛊不噬。精诚或通,昭鉴非远。尚飨!”

可以看出,如何处理城隍神,是一个由地方政府灵活处理的问题。韦良宰视之为邪祀,而张说、张九龄,乃至后来的韩愈、杜牧等人则以地方长官的身份正式拜祭,其祝词完全遵守了《大唐开元礼》中“诸州祈诸神”条规定的统一格式。它们显然是被视为国家允许的“诸神”范畴,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合法性。在这里,我们又一次感受到《大唐开元礼》将地方祠祀的认定权下放到地方的结果,包括城隍神在内的各种地方祠祀,究竟哪些适用于《大唐开元礼》的规定,是由地方官员灵活掌握的,虽然这种判定也常常受到各种因素,尤其是地方势力等的影响。

总而言之,唐代的地方祠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由国家礼典明文规定并全国通祀者,如州县社稷、州县释莫孔子庙等;第二个层次是由地方政府所赋予合法地位的祠祀,这其中既有经过逐级审批程序而由中央特许建立的生祠,也包括虽未经过审批但久已存在的民间祠祀,如城隍神。由于地方政府原则上采取了支持态度,并参与主持各种祷祀仪式,从而赋予了它们官方性质。第三个层次则是由州县官府判定为邪祠者,主要是一些物鬼精怪。当然,第二与第三个层次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那么绝对的,因为对淫祠判定,既是基于儒家礼典的祭祀原则,也是由地方政府灵活掌握的一种权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