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约定仲裁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可否认定为默示同意主合同上约定的仲裁条款(Varig v. MP Fund)?

在没有约定仲裁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可否认定为默示同意主合同上约定的仲裁条款(Varig v. MP Fund)?

作者:Letícia Pheula Sales 翻译:shenlawyer 

2020年8月11日,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推翻了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该决定命令Matlin Patterson Global Opportunities Partners私人投资基金(“MP基金”)向Gol 航空公司支付约5500万美元,该款项是Gol购买航空公司Varig股份的金额。

基础争议

Varig并购完成后,Gol注意到作为确定最终价格参数的资产负债表是被人为篡改过的。国际商会第15372号仲裁对此事进行了讨论,MP基金对此提出了质疑。

正如在开曼群岛法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一样,一个在仲裁中经常发生的程序性的问题即主合同中的仲裁约定能否延伸至补充协议以及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是否构成对主合同仲裁约定的默示同意再次被提出来。

默示同意问题

众所周知,仲裁协议只对同意仲裁协议的人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总有一方想尽办法要将仲裁约定扩张至所谓的第三方。例如,如果一方是集团公司,另一方试图将仲裁协议扩张至没有在约定上签字的集团另一公司等。

眼下的问题是航空公司提出的仲裁被申请人不仅包括卖方,而且包括MP基金。MP Funds并没有在约定了仲裁条款的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字,不是仲裁纠纷的当事方。但它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Amendment),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只是个竞业限制承诺,向签字方保证不参与相关竞争。因主合同中有“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之约定,补充协议自然并入主合同之中。

因此,申请人认为MP基金虽未在主合同上签字,但其签署了补充协议即认可主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庭确认其对被申请人MP Funds有管辖权。

但签署补充协议是否足以构成对仲裁条款的默示同意?

是的, 仲裁的指导原则是同意。然而,同意是否必须被明确地被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表明了参与仲裁程序的真实意图,是否构成了所谓的默示同意呢?

仲裁庭对程序问题的裁决

2007年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部分裁决,在分析该程序问题时,仲裁庭认为仲裁员对管辖权的主观限制不应成为处理该程序问题的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仲裁庭认定对MP基金有管辖权。

该裁定的理由是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对所有的不论是在主合同中还是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方都有约束力。有鉴于此,合同关系各方之间的所有争端都必须通过仲裁解决。

MP Funds在巴西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尝试

MP基金收到仲裁庭最终裁决其向Gol支付5500万美元后,即以其未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为理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虽然这一主张在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就已经提出,但同样理由再次在撤裁中被翻了出来。

然而,初审法官认为MP Funds签署补充协议即视为同意仲裁条款,因而认定裁决有效。之后该案又上诉到圣保罗上诉法院和巴西高等法院,结果没有变化,尽管巴西最高法院仍有一项未决上诉。

Gol执行裁决的尝试

然而,在Gol在执行该裁决时,依然障碍重重。该公司在美国的第一次执行尝试就没有成功。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补充协议只是合同的附件,并不能将MP基金与仲裁条款联系起来。

第二次执行尝试是在开曼群岛。仲裁裁决的执行再次受到质疑,理由有四:(1)MP基金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2)即便是,仲裁请求也超出了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据以裁决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并没有提出,此点违反了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4)仲裁庭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仲裁申请书中并没有提及,也从未提交仲裁庭裁决。

另一方面,由于巴西法院的判决,Gol的主要观点是禁反言。然而,大法院驳回了Gol禁反言的主张,同意MP基金提出的所有四个理由,拒绝执行该裁决。

开曼群岛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接受了Gol的上诉,完全推翻了大法院的裁决,并允许执行仲裁裁决。上诉法院的裁决分析了MP基金提出的所有主张。至于默示同意,这是本案的重点,上诉法院裁定,“如果认定巴西法院的判决与本院审理的是同一个问题,当然也是上诉中的问题,当然不能绕过巴西法院的判决做出一个有关巴西法律问题的判决。因此,上诉法院认定MP基金不得对巴西法院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再提出质疑。

最终,上诉法院的判决总算看到了“隧道尽头的光明”。仲裁结束都十年了,终于可以执行了。

然而,由于MP Funds有可能在其向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剩余未决上诉中胜诉,上诉法院准予在巴西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暂缓执行。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裁决仍应在开曼群岛执行。因此,它确定,如果上诉成功,MP基金将有权返回开曼群岛法院,并使暂缓执行永久化。

尽管如此,在开曼群岛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后,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对其余上诉进行了判决。它支持巴西下级法院的裁决。8月29日,最高法院的裁决生效。因此,鉴于暂缓执行与本次上诉的判决有关,现在应允许Gol执行仲裁裁决。

结论

从本案的坎坷经历中可以看出默示同意问题在国际仲裁中有多不确定。虽然仲裁庭的观点是MP Fund在签署修正案即表明了同意仲裁,但美国上诉法院和开曼群岛大法院的看法则完全相反。好歹巴西法院的理解还是一致的,即签订补充协议即默示同意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补充协议中有一项具体约定,明确是意在修改主合同。如此,它即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仲裁协议的对所有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毕竟,一家公司自主决定,签署股份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时,应该清楚地知道该业务的背景、主合同的约定及及其签署的法律后果。因此,它以后便不能再主张其不受仲裁约定之约束。换言之,签署补充协议可以而且应该视为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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