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吸毒不制止,是否构成犯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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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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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晓瑜[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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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社会的道德底线,是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评判并影响一个行业。大家还记得《刑八》出来后,扒手少了,为什么?因为扒窃的犯罪成本高了,所以扒窃这个行业基本消失了。同样,一个刑案的判决,经最高法公布在《刑事审判参考》后,将会有指导的意义,一旦不慎,将会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在旅业高速发展的时期,最高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罪”扩大解释到旅业经营者,个人认为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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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凯凯,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聂凯凯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凯凯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凯凯的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来予制止。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凯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凯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凯凯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起案件公布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吴笛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马岩审编。

作者深感该起案件的影响力,而不得不站出来发文。《刑法》所认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明确的解释,这个不需要我再多说。旅业经营者发现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也已经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现在该起案件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且还公布在《刑事审判参考》,将旅业经营者发现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入刑,那下一步旅业的经营者将受到冲击,这个是该起案件所引起的影响。我们知道,顾客开房后,属于短租形式,该房间的使用权已经转移,顾客在房间内的活动还受法律的保护,属于私人空间。旅业经营者并没有权利过多干涉顾客在房间内的活动。

以前办理类似的开房吸毒行为,主要打击开房给吸毒人员吸毒的开房人(作者为前检察官)。作为旅业的经营者,在发现这些吸毒行为时,让其制止已经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有可能被吸毒人员报复。《禁毒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均没有过多的要求旅业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只要求其报告义务。现在该起案件将增加旅业经营者的制止责任并将其入刑,那旅业经营者的经验风险将会提高并影响整个行业的经营,望最高法的案件评判还需慎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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