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空间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修正,主要修改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实务判决看:

1、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尚未明确相应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特点

1、侦查管辖机关具有交叉性,职务侵占犯罪系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发生。

2、罪名归类具有特殊性,该罪是职务犯罪,又是财产犯罪,归类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公安机关管辖的却又由经济犯罪侦查局办理。

3、案件内容有刑民交叉的特点,该类案件往往需要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财产归属,案发原因主要是股东之间、管理层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纠葛,案件来源以控告为主,控告人与被控告方往往是熟人。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空间分析

1.通过聚法案例库检索,2018年1月-2021年7月的职务侵占犯罪判决书11598件(已排除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其中缓刑案件1028件,占8.87%,免于刑事处罚案件136件,占1.11%,无罪44件,占0.38%,有辩护律师的8037件,无罪的均有律师辩护。

2.通过聚法案例库检索,2018年1月-2021年7月的职务侵占犯罪检察文书,获取了不起诉决定书1786件(已排除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其中相对不起诉692件,存疑不起诉991件,绝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44件,绝对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59件。

此外,实务中,大量的职务侵占犯罪控告案件在公安阶段,就已经不立案、撤案。因此,此类处理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远大于缓刑、无罪、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22%占比,总体辩护空间巨大

职务侵占罪的总体辩护思路:

1、罪轻辩护:从犯罪金额、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展开辩护;

2、轻罪辩护:将职务侵占犯罪定性辩护为仅涉嫌挪用资金或者自诉案件侵占罪等;

3、无罪辩护:从事实、定性等多方面作不构成犯罪的辩护;

4、退一步认罪辩护:将重罪退一步辩护为至多涉嫌职务侵占罪,获得轻罪量刑,如盗窃罪、诈骗罪。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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