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在儿子去世27年后,把孙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
(作者:刘怡然)
导语:养老、赡养与财产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屡见不鲜的争议性案件,情理和法理都对父母抚养义务和子女赡养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与规定。但在现实中,如何对具体案例进行判定则颇具复杂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性也因此尤为重要。
据河南商报报道,诸暨一对老夫妻距离大儿子去世时隔27年,将孙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诸暨市法院和绍兴中院都审理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因赡养状告孙子与前儿媳
诸暨的汤大爷夫妻共育有两子一女,本案被告人即是与大儿结婚,并育有一子的前儿媳章某和孙子小汤。1990年,汤大爷夫妻将三间新楼房分给大儿子、二儿子一人一半,田地则分予二儿子耕种,两个儿子每年需给父母固定的谷物和金钱,大儿子则另需偿还之前为其治病所欠债务。
1995年,在大儿子去世两年后,另嫁的大儿媳章某继承了丈夫分得的房屋和外债,儿子小汤也由章某抚养,这一调解协定是双方共同许可达成的,之后他们二人的户口一同迁出。而如今年纪增大的汤大爷夫妻认为,继承了房屋的前儿媳章某和孙子小汤有义务赡养自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法院和绍兴中院都驳回了其全部诉请,前儿媳章某和小汤都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儿媳的章某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也无理由继续耕种田地。根据《婚姻法》规定,作为孙子的小汤在二儿子、女儿健在且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也没有赡养汤大爷夫妻的义务。
法律对于赡养义务的界定
本案因被告人为去世27年儿子的前儿媳、孙子的特殊性和其中涉及到的老人赡养与子女义务方面的焦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普遍对二儿子与小女儿在本次案件中的缺位、没有分到家产的小女儿是否应该履行赡养义务、老夫妻在27年后是否因不甘心将财产交予外姓前儿媳发起诉讼等问题展开探讨。
从老夫妻的角度看,他们有着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的考量;作为法定赡养人并继承房屋与田地的二儿子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都该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小女儿的赡养问题似乎也牵涉到'重男轻女'思想以及'法律如何对待偏心父母的赡养'、'不分家产就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纠纷'问题,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不附带条件的,小女儿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此案作为一例处理父母与子女纠纷案件颇具代表性,其中涉及到的诸多社会议题如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性、相关部门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索监督职能来协调好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更深刻的'亲亲,仁也'(即爱亲人是否是人天然的人性)的深层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与讨论。愿每位老人都老有所依,每个子女都孝心长存。
部分信息参考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林晨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