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理赔诉讼,也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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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也不应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3份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2896.64元×3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证据一:保险合同; 欲证明: (1)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诉求医疗费用中已由其他方赔付部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女性高发疾病(生殖系统疾病)住院治疗,赔付比例是20%。 (3)被告已就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保险合同投保人隔一天才能下载,免责条款被告未尽到说明义务。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二:安联中国发[2019]86号关于产品条款和费率备案的报告、备案表回执; 欲证明被告在厘定医疗费用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成功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该证据因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而不予认定。
证据三:投保流程; 欲证明被告已就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 1、网上保险,每隔一段时间投保流程、页面展示都会变更; 2、有一部分投保流程是被告主动展示,非原告主动点开的,不是强制浏览的页面。现在的合同条款与涉案合同签订时的条款已经出现变更; 3、投保时,投保人未看到相关条款。 本院经审查,该证据因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而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5219.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唐某某保险金15219.23元。
被告京东安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对上述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应认定被告京东安联公司并未履行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因此涉案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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