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对错误判决可申请再审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和解完毕后当事人对于错误的判决申请再审问题如何处置,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从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意义看,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因法院的违法、不当或显失公平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救济制度以恢复其权利,再审程序就是当事人重要的救济制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意,只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是否执行完毕,无论是强制执行或者执行和解的,就可以由法院主动再审.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由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和解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了法院应当再审的13种情形。按照该法条规定,不管生效判决是否执行完毕,也不管对该生效判决是以强制执行或者执行和解执行完毕的,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法条“13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一般在当事人执行和解后,对据以执行的错误判决均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以“请求法院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之执行力,不许据以声请实施强制执行,并撤销已为之执行处分,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执行和解后,对据以执行的错误判决均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执行和解后,若执行依据是错误的,当事人要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进行司法救济,由法院在再审中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然后进行执行回转,这样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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