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种,这个反问有意思(下)

谈到如果是我自己经营菌种企业,前提是很多的。

首先一个,必须是有大投入的高质量硬件条件,否则我不会去做。

并不是没有好的硬件就不可以做出好的菌种,但保障性肯定不行,而且关键是,硬件水平低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到稳定的高水平规模化生产,没有规模便不会有效益,没有效益的事情,我当然不做。

那么现有的菌种企业,是不是都靠规模呢,肯定不是。不靠规模的,如果没有很好的价格,那么只能把条件降下来,其中最主要的的是降培养条件。而培养条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要素。当然另一方面,不聘用高端的技术人员,也是一个很大的节约,但这种节约也包括节约了质量的得分。

我不是个有钱人,没办法自己投资,但本身收入养家糊口没问题,犯不着做低收入高风险的工作,没有规模便给不了我高工资。

第二个问题当然是技术工程规范,这是必须由我自己来审定、具有各项针对性的,同时不断修订的企业内部材料。这个材料必须不断扩充种类内涵和方法内涵,同时不断细化参数和检控措施。可以说中国目前的菌种企业都缺这个,所以即使有很好的技术经验,也不免意外发生。

第三个问题是,我一定会培养一些细节人才,并给出较好的待遇,让他们保证能够安心的做好各自环节的把控。我不会完全把工作责任统一到自己身上,而要分摊给每一个工段。

这两条要求,是因为菌种生产,绝对是属于工业性质的工作,只不过产品是农业内涵而已。严格说,就是固体发酵工业。

第四方面,必须把控内部保险,做好特别的测算定价。既然不可能完全不出问题,那么这就有一个概率考量,如果根据问题概率去预算一个价格提升部分,那么大体上可以解决赔偿问题。当然这个赔偿不是全额赔偿到预期收益水平,而是相对合理的赔偿到投料成本位置。这个价格提升部分,企业不能算作理论,而应该归入特殊的赔偿账户,算是自行解决保险问题的保险金。

目前的菌种问题赔偿,焦点是赔不赔,而不是赔多少的事情。理论上说没有赔偿能力就不应该有从事行业生产的资格,这是一般性社会准则,并非过高以求。现在有很多菌种企业,超能力超范围经营,却不能负责赔偿,其实相当于没有把握做好菌种。有些售价很高的企业,完全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了成本虚高,而另一些售价显著偏低的企业,就没有打算负责任的赔偿,这两者都不属于正常行为,算不算不正当竞争不好说。

我接触过的所有菌种事故赔偿争议事件,其实用户要求都不是很高,从未有要求超过投料成本的(国家规定还更低)。说实话,这其实应该说是很好的的菌种营商环境了,难题并不在于赔偿额,而是该不该赔,或者说是否属于菌种致损的鉴定。

因此,菌种生产者要有用户等级的概念,技术比较稳定的用户,可以少加保险金额度。以香菇为例,保险金占销售价格的比例3%左右,应对1‰的事故率足矣。

我过去做过一些预防事故鉴定责任不清的相关研讨,非常行之有效,但这也算是一种知识产权,恕我不能公开。

有朋友提出过,应该有菌种责任保险制度,但这个事情不是我们说了算,事实上,除了灾害险,农业生产的技术险险种根本不太可能商业化实现。现有的食用菌类保险,大体上都是政策强制性的,不能长期存在,这个以后专门撰文讨论。

所以,我如果经营菌种企业,一定和用户签署赔偿协议,包括负责和不负责协议。对于某些显而易见存在能力风险的用户,只能签不负责协议。当然用户如果自己认为有把握也可以信任,都可以签不负责协议。签署不负责协议的价格,肯定比较低,当然也不会低很多。

有些事情我不会去做,比如不是每一种菌种都去生产,首先只能做自己有把握做得好的菇种。其次,不会随随便便增加新菇种菌种供应,不管例如多高都不做,必须有技术过硬的新菇种人才加入,或者经过多次严格的重复试验证明可以投放市场,新的菇种生产才会逐渐进入。

有特殊要求的菇种,一定不拼用设备,一定独立条件和空间。

内部的隔离工作,必须做好,绝对避免错种,来源不清晰的经过试验品性优秀的菌株,一定使用自编号避免混淆。我们绝不做那种提高成本的无效花哨,比如一次性消耗的包装和某些识别因素,如果都是厂家直接销售,也无需防伪。

我们肯定会淘汰目前流行于世的所有问题做法,绝不搞价格战。我要做,不说做第一名,也绝对要做第一流的菌种企业,铁定能够超越我目前了解过的所有菌种企业(不含双孢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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