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亟待立法规制
来源:法治日报
“搭伴”养老亟待立法规制
□ 记者 朱宁宁
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消息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大多数都在居家和社区养老,形成“9073”的格局,即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支持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
养老模式对于老人来讲,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值得关注的是,在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背景下,目前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搭伴”养老,成为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方式。
“搭伴”养老,又称同居式养老。不同于年轻群体的搭伴同居,“搭伴”养老是无配偶的男女老人通过同居彼此提供生活资源来相互保障养老,以情感、精神依靠,生活互助照料为主要目的,没有生育的动因,不是通过试婚而建立夫妻关系,而是以同居作为婚姻的替代,在于建立以互助形式彼此提供养老资源的生活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搭伴”(同居式)养老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尚无同居关系法、同居伴侣法等相关立法。
“'搭伴’养老不同于事实婚姻,不同于婚外同居,是在准婚姻模式下的一种养老方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认为,“搭伴”养老满足老年人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需求,以非婚同居开拓新的家庭生活,应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调整。鉴于“搭伴”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过程中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和回避,立法应当及时进行回应。他建议加快专门养老立法,确定“搭伴”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刘建认为,法律规制“搭伴”养老应当保持中性立场,不等同引导和激励,也不是责难和打击,而是对“搭伴”养老期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合理的规制,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既保障传统婚姻不受冲击,也体现了法律对人们选择家庭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为此,他建议,对于“搭伴”养老采用单行立法模式,在将婚姻置于法律保护的第一位前提下实行婚姻与“搭伴”养老差别待遇,充分保障“搭伴”养老的自主性,并以事实状态模式创设一种约束力弱于婚姻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从积极方面为“搭伴”养老设立获得社会承认的条件,并提供目前“搭伴”养老现状的最低限度保护。同时,刘建强调,应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使人们在选择婚姻或“搭伴”养老之前对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有明确而清晰的预期,减少选择“搭伴”养老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响法律婚姻的权威地位和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重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