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注意,这110种中药饮片,不用处方!
有一类饮片游走在药品和食品之间。究竟该怎么卖?尤其是精制包装中药饮片。
关于这个问题,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出了明确解答,或可借鉴。
近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回复了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精制包装中药饮片按非处方中成药管理销售的函》,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食药监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属于此类精制包装的中药材可以开架销售;如果仅经营此类产品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有关定型包装的药食同源中药饮片,可以不按照中药处方调剂开架销售。
三、日前,我省征求意见的《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拟对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设施陈列,但涉及非药食同源中药饮片要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乍一看,回复似乎有点答非所问,但其实是湖北药监局是对精致包装中药饮片的销售问题分类做了较为严谨的回复。
首先,明确中药饮片中的滋补保健类、药食同源类精致包装/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可以开架销售;甚至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是否有包装,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设施陈列,药店来说是一笔开支上面的节省,但是这些中药饮片可能不仅有滋补保健类和药食同源类中药饮片,因此,湖北药监局同样进一步明确,涉及非药食同源中药饮片要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简单来说,药店销售精致包装、定性包装中药饮片,不需要中药饮片斗柜等设施,不过,按规定能开架销售的可以开架销售,按规定不能开架销售的仍然要按处方药管理。
虽然按照“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但中药材属于农副产品、且有多种用途,一些药食同源类的中药材又是大众常有的滋补品,因此,中药饮片的经营和销售,也根据实际情况有一定部分的放开。
2019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就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中药饮片单品允许开架销售的提案”就给出了明确答复。
国家药监局指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对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本着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如果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炮制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中“中药材”进行分类、管理,药店可开架销售,群众在药店选购时无需处方即可购买。
2020年3月3日,甘肃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早在2016年,江苏省常熟市就发布过《常熟市关于零售药店经营精制包装中药饮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做了具体说明:
一、零售药店经营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属于药食同源目录(附件)品种的,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柜斗,不增加营业面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不配备中药师。
二、零售药店经营的精制包装单位中药饮片超出药食同源目录品种的,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柜斗,不增加营业面积,但应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统一质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不配备中药师,单体药店应配备中药师。
三、上述情况需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变更申请表上应写明“中药饮片(精制包装单味饮片)”。
此外,苏州、常州等地均就药食同源饮片的销售问题进行类似的规定和回复。
按照传统,药食同源类品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是中药饮片中的特殊类别。
2002年,卫生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明确将87种中药材列入药食同源名单。
经过几次调整或增补,目前共有110个药食同源品种。
其中,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西红花 、草果、姜黄、荜茇、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杜仲叶,要求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按照相关规定,零售药店销售这110种药食同源品种,可以不凭处方销售,这对药店来说是一大利好。
内容来源 | 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