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常见的三种“促拆”陷阱,被拆迁人别妥协
“促拆”,即通过某种与征收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进而实现促进拆迁的目的,其本质仍是变相逼迁,只不过采用了较为迂回、柔和的手段。“促拆”陷阱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01
以拆违促拆迁
在征收拆迁中,“以拆违促拆迁”是常见的逼迁手段。现实中一些拆迁区域确实存在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并存的情况,拆迁时势必要对其中的违法建筑一并处置。但必须明确的是,拆违和拆迁的程序、适用法律截然不同,处置层面也有很大区别。合法建筑的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违法建筑的处置,则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先认定后处置。而且认定违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与拆迁混同,“以拆违促拆迁”于法无据,更不符合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
02
以拆危促拆迁
危房改造属于征收拆迁的一种特殊形式,拆危与拆迁在逻辑上是后者包含前者的关系。可是危房与一般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一旦房屋被认定成危房,可能直接导致被征收房屋所适用的补偿标准降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补偿权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专业标准,必须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加以认定。如果拆迁方为规避审查较为复杂、严格的司法强拆程序,走“以拆危促拆迁”的路子,属于行政目的不当,此种做法也被人民法院的众多判决所否定。
03
以环保促拆迁
“以环保促拆迁”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企业,但实际上一些针对企业的环保整治并非真的为了“环保”,而是为了达到迅速拆迁的目的,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断向企业下发环保处罚,逼迫企业主动让步,加快拆迁进程。俗话说的好,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企业环评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强说环保不达标处以罚款或是停产停业的处罚时,企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企业自身环保确实不达标,要看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避免过高的罚款。如果认为处罚过于严重,可向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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