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原创 吴云飞 法眼View 2018-04-19
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核心,民间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瑕疵,但大体上说的还是对的。因此,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如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
今天,笔者想利用自己有限的一点点经验,谈谈我自己的一点点微薄经验,希望能够给比我更年轻的律师带来一点帮助,更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大牛分享、交流各自的经验,以期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
这个问题我想作为律师同仁来看是很“傻”的一个问题,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说说。我们民事案件庭审流程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庭前准备(核对身份、宣布纪律)、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第三人发表意见(如有)、各方举证质证、法庭询问问题(各方也可以互相发问)、各方进行辩论、各方发表最后陈述。这就是简单民事案件的主要庭审流程。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开天眼”来看到原被告双方当初产生纠纷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他们只能利用各方提交的证据来综合判断、还原案件事实,因此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这其中的“质证”指的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俗称“三性”)以及他想要证明的证明对象发表意见。
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如果能够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对象,或是能够降低其证明力,那么一旦法官据此对对方的证据不予采信,我方就在诉讼程序中占得了有利地位。
因此,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通过对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从而使法庭最终做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质证的准备
律师不是当事人本人,无法直接判断证据三性,因此发表质证意见前必须做相应的准备。我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庭前收到的证据副本必须提供给客户,让客户发表基本意见,并根据客户的基本意见整理律师的质证意见。
2、与客户讨论并确认核心证据是哪些,并充分了解核心证据的形成过程,评估该证据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3、同样的证据(主要是书证类)如果客户手中也有原件,核对两份内容是否一致。
4、综合以上各点后,律师应当从证据三性以及证明对象这四个角度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撰写书面质证意见供庭审使用。
对于对方在庭审中提交的突袭证据,在没有100%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发表质证意见,应当要求法庭重新给与答辩期或要求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复杂案件倾向于重新指定答辩期)。
这几年的工作中,我自己经理了庭审从懵懵懂懂、胆胆怯怯到相对自信的历程,也见识了不少当事人、同仁的各种质证风格,对此,结合前辈的指点,我想对质证的一些小原则做一个不完全的总结。
1、每份证据都必须发表质证意见,不能有遗漏。哪怕是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只要准备过程中已经向当事人确认了真实性,那么就不要模棱两可的以“代理人无法确定真实性”等方式来试图欲盖弥彰,这样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2、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必须直截了当提出且说明理由,理由应当简洁明了,便于书记员记录。
3、仔细看清对方证据清单上的证明对象内容,对有异议的证明对象直截了当的提出异议。如果对方没有提交证据清单而你又对证明对象有意义的,务必在发表质证意见前确认对方的证明对象并要求记入笔录。
4、看完每一页证据,因为在你不注意的角落里,可能有对我方及其有利的内容。
5、质证策略应当符合答辩思路。
6、质证意见尽可能简洁明了,逻辑清晰。
7、发表质证意见的过程注意控制语速,言语果断、自信。
8、仔细核对庭审笔录,确保质证意见记录完整、准确。
9、根据相关法律确认是否超过举证期限(但实践中我并不建议以超期举证为由拒绝质证,理由此处不做赘述。可以表明举证已超期的态度,并附条件的发表质证意见。)
常见证据的注意点
1、书证
对于书证必须提交原件,无原件的证据可以否认真实性。如果法官要求在不考虑形式真实性(法官一般会要求举证方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官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发表质证意见,那么应当确认书记员在笔录中记入了这一质证前提。
此外,对于书证还应当审查书证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威逼胁迫的情形、是否有变造、伪造的情形。
2、物证
基本同书证。
3、证人证言
首先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证人证言应属无效(特殊情形除外),其次在质询过程中明确证人与举证方的关系,是否是利益相关方?通过质询发现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之处。对于公司企业等法人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当确认出具该证据的法人主体是否还存续,证据上是否有该法人主体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还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由于证人往往是倾向于对方发表证人证言的,因此在没有充分把握和理由的情况下,不要对证人过多的提问。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首先应确认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剪辑、修改的情形。其次确认证据形成的时间。第三对于电子数据特别是邮件、聊天记录等,应当要求对方当庭出示原件,比如出示手机以及当庭登录电子邮箱等。第三,对于电子邮箱、聊天记录等证据,其收发主体是否是我方或者对方当事人?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对证据有异议的前提之下。
5、鉴定意见
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首先应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次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第三,审查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合法,尤其注意鉴定意见中的“假设”条款、鉴定人对鉴定意见适用前提的说明、鉴定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审查,审查本案案件事实是否满足得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第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所做的应当是客观鉴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鉴定机构无权作出判断,而应当由法庭作出相关判断。比如工程造价审计中,对于某张联系单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应当由法庭作出判断,在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哪怕审价单位在审价过程中使用了这张联系单,我们仍然可以再质证过程中提出相关异议,要求法庭对联系单是否应当采信进行认证并据此提出补充鉴定请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