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投诉单位未缴社保,劳动部门以过时效不受理对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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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洗某某于1990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7月26日洗某某向广州市某某区人社局递交《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请求区人社局责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他依法申报1990年4月至2000年3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区人社局收到该投诉后,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洗某某的投诉超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等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洗某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将区人社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判令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冼某某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
★争议焦点★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是否有类似时效期限规定?
2、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3、劳动监察部门以超过2年期限为由,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用的投诉不予受理的,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适用劳动监察2年期限是错误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对许某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区人社局败诉。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71行终193号
★实务分析★
第一,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没有期限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令缴纳的期限,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社保征缴部门都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缴纳。
第二,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不都是属于查处行为,不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2年时限规定。
▼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诉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有法定职责对该投诉进行相应处理。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因此是不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2年时限规定,而免于对用人单位追责。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或者不予足额缴纳社保,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又以不属于受理管辖范围,不予受理或无权处理被拒,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又往往以超过两年时限为由不予处理,但事实上许多劳动者遭遇的是直至离职时,用人单位都未缴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应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计算,那么都没有超过2年时限。因此维权需要有决心,否则草率处理损失的还是劳动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