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细则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怎么推翻?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现在就为朋友们一一解读,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认定的文书。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常见的救济途径有: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3,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部分读者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这种观点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重点介绍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具体来讲,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事故当事人的申请之后,(Jlls)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重视复核?
前文已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注: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该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
鉴于上述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尤为必要,复核,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部分当事人可能想直接通过民事赔偿诉讼一并解决,或者因为担心复核机关的公正性而放弃复核权利,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并不可取,具体理由如下:
1,部分当事人认为,既然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不如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并否定其证明力。然而,人民法院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并不常见。因此,笔者认为,诉讼程序不是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
2,部分当事人担心复核机关的公正性,(Jlls)因此放弃申请复核,这种担忧是不符合实际且不必要的。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复核机关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自己的下级机关作出,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机关的公正和专业是值得肯定的。亦如前文所述,如果当事人对于复核结论不服,仍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诉讼”与“复核”并非“鱼与熊掌”的关系;
3,申请复核,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即使复核机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当事人仍有权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否定其证明力,放弃复核权利,可能给法官留下“当事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印象。因此,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是不理性的。
明确了复核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必须要考虑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于申请复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当事人申请复核,务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规定,需由原办案人员转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需提前询问办案人员,以免耽误时间。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四、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和事故认定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可以明确,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形,(Jlls)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工作中存在“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如果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复核程序得到纠正的可能性较大。
从功利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中,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责任划分”,该部分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比例和数额;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五、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吸毒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
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车辆是否正确悬挂号牌等;
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提醒读者,上述分类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思路,并非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记载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可以在复核申请中对相关情况及证据予以说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Jlls)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各方的责任认定不公正,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展开,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下列方面分析:
1,对比各方行为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违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还是具体规定。例如:一方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讲,违反道路通行一般规定“右侧通行”的过错比违反道路通行具体规定的“超速行驶”的过错更严重;
2,对比各方注意义务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例如,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在正常经过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双方车损及摩托车驾驶人胫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虽然存在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若以此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免有失公正;
4,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情形,例如,非机动车不应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但是,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该情形,则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因此而承担事故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为给读者一个思路,实践中不可机械套用。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如果当地有相应的细则和标准,请读者充分重视并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于“评价责任认定是否公正”、“对复核结果进行预估”、“明确复核的重点”、“提高复核的成功率”,均有极大帮助。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读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文件之规定,(Jlls)对办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客观评价,对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复核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细则:
1、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提醒】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多受害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因迟延鉴定而增加的误工时间产生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醒】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需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工资明细;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 4、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下列人员一般没有误工费:1、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2、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3、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提醒】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护理期限多长?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4、交通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
【提醒】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30元/天左右)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提醒】
全国各地制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有所不同,应以当地标准为准。此费用的主张以受害人住院治疗为前提。
6、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元--100/天,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提醒】
营养费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7、住宿费赔偿标准: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和交通费一样,需要凭据支付。(没有票据的,一般为60元/天)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提醒】
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生活辅助具包括但不限于: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5、其它用具。
【提醒】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生活辅助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生活辅助具为宜。
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主张。
9、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
【提醒】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会有所区别。
另外,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以及受害部位也应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重点考虑的因素。
10、可索赔的其它费用
除了前述费用,受害人还可索赔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提醒】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11、交通事故中可索赔的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提醒】
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可以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受害人应当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价格鉴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 “狮子大开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12、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司法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
【提醒】
虽然《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来源:法务讲座 西贤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