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特别约定”和合同条款不符,会有纠纷吗?
这两天,有小伙伴问我,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买好之后,发现合同条款和宣传的不符。
宣传网页上说是没有免赔额的,只要是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就按照100%报销。但是买好后合同条款里写的却是有100元的免赔额。这是怎么回事呢?理赔是不是会碰到纠纷?
合同条款上有100元免赔额
其实,虽然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不进入合同,但是只要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内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发生纠纷,被保人拿着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指出其曾经做出过某项承诺,那么法院也是要判定宣传资料有效的。
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在宣传资料上做手脚。既然做出了承诺,就一定会兑现。
像这位小伙伴问到的这种情况,就要去翻看承保的保险单。你会发现在保险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
保单特别约定无免赔额
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我们看到,保险公司对免赔额进行了约定,该险种意外医疗责任无免赔额,在社保范围内按100%比例赔付。这样的约定就和其宣传网页相符了。
那么,“特别约定”的方式是否合规?和条款内容发生冲突是否有效呢?
首先,特别约定是合法的。根据《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只要以书面的形式在保单上写明即可。
因此,在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是合规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
其次,“特别约定”本身就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合同构成中明确说明了,条款、投保单、保单、福利表、其他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特别约定”就属于有关约定书。
当“特别约定”与合同基本条款发生冲突的时候,“特别约定”要优于基本条款!
“特别约定”属于合同条款
因此,买了这份意外险的小伙伴完全可以放心,保单的免赔额和报销比例以“特别约定”为准!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设计的是通用条款,给保监会报备的时候也是采用通用条款。之后,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可能会通过不同渠道进行销售,对于某些渠道会定制保障内容,但产品仍然是这款产品,不可能改动两条内容重新去保监会备案,因此很多时候就会采取这种“特别约定”的方式。
通过本文,你应该明白特别约定在保单中的作用了吧?也可以对手头的保单放心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