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主|罗杰·斯克鲁顿

按:作者罗杰·斯克鲁顿(Roger Scruton),英国哲学家,美国企业研究所驻院学者。本文译自《新标准》(The New Criterion),英文标题“Limits to democracy:What limits must be placed on democracy?”,全文近9000字,分三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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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如它的希腊名字所示,乃是一个古老的观念,只是到了近代才成为一种理想。古希腊作家们要么警惕民主,要么仅仅将其视为诸多政治秩序中的一种,本质上不比其他形式更可取。

诚然,雅典民主是奇迹与赞美之源——至少对伯里克利及其党派而言。但它作为一种政体形式与今天所说的“民主”可谓有天壤之别,这不单是因为妇女、奴隶、外邦人——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被剥夺了公民权;雅典民主局限在城邦这一狭小的疆域之内;公民之间相互熟悉,或通过私下联络,或听闻彼此的名声;一些付诸表决的议题——如放逐——在今天,则因侵犯个人权利而取消。

直到启蒙运动,哲学家才开始把民主视为一种理想,抨击那些缺乏民主的现政权。即便如此,他们对这一理想政体的内涵仍是人言人殊。在煽动起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大话中,“民主”一词泛滥成灾,几乎成为“平等”的同义语。但是,对人民主权之前提条件的严肃反思几乎完全空白,随便哪个人,只要研究圣朱斯特(Saint-Just)、罗伯斯庇尔、西耶士(Sieyès)的天真演说或托马斯·潘恩的花言巧语,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美国革命不同于法国大革命,它制定出一部宪法,建立了一个民主政府,出于保护自由的缘故,又对其加以限制。这部宪法建立在对人性的现实观察、对制度的详尽研究和对欧洲历史经验的明智评估之上。它(译注:即美国宪法)源于一场反叛,但对法律、习俗和上帝均抱以服从姿态。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不然,它是反抗行为而非服从行为。《宣言》没有规定国家机构或在位者负有的责任。它同样是政治大话——出产过罗伯斯庇尔的“自由专制”——的产物,满口公民权利,但对于伸张这些权利却无所助益,遑论执行。其后果是消解了所有现存政府形式的合法地位,将叛乱美化成人类的自然状态。

美国的建国者吸取了霍布斯和休谟的教诲,即:自由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独特形式。在自然状态中,我们不是处于自由而是处于恐怖之下。只有在法律秩序的庇护下,我们才能筹划未来、自由选择;只有在社会中,我们才能实现自我:自我治理、拥有自主的人生,美国宪法通过保证政府权威和个人主权,使这一真理神圣不可侵犯。

事后,我们很容易发现美国宪法是一个伟大开端,但也很容易忘记它还是一个巅峰。美国宪法不是记录哲学家空想的草稿纸;相反,它们是约束政府——其治下的共同体早已被历史和习俗驯化——的规则。建国者们继承的共同体是在新教和普通法中形成的,美国人民已经习得了独立自主、自负其责的习惯,可以自然推定他们有能力管理自身。美国宪法是一个授权机制(enabling instrument),完成了一项始于数百年前英国的计划,当时人们意识到,不是国王制定法律,而是法律产生国王。

换言之,美国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并非全新之物,而是始于盎格鲁—撒克逊自由民集会(moots)之路的最后一程。这条路历经冲突、磨难、法律探索,最终达至顶峰,此时君主和人民之间的区别最终消失了——毋宁说,不是消失了,而是不存在。“我们人民”制定了这部宪法,现在“我们人民”服从它。

我们思考今日的“民主计划”(democratic project)时,切勿忘记上述几点。今天的美国人有一种倾向,他们相信只要向人民提供民主,他们便会接受。换言之,人们逐渐相信民主是人类社会的默认状态,即当所有僭主和暴君被排除在权力之外时,人们重新回归的原初状态。在我看来,这完全误读了历史。然而,法、俄、中、越、柬等国的革命,英国内战,以及无数其他悲剧表明,人类真正的默认状态——当制度崩溃时,所有共同体恢复的原初状态——是专制。民主是一个漫长拉锯战(attrition)的最后一程,这一过程渐次磨掉了个人魅力、教义权威、王朝的权利等,最终人们才有了一个重大发现:人们发现,我们自己才是主角。

这一漫长的拉锯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利益、阶级、权力之间的斗争,而是社会学家所说的“中介机构”(mediating structures)的积累过程,这些“中介机构”即介于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公序良俗(institutions and customs),使得前者不仅任命后者,还要接受后者。这一点观察常常被人忽视了。

如果观察一下当今世界民主失败的实验,我们会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人们不愿受治于一个自己未投票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只要是官职角逐者代表了竞争性利益,并且不承认相互忠诚或休戚与共,民主失败就会发生。一个党派可以自我界定为穆斯林、什叶派或印度教,并表示自己代表了相关宗教团体的利益,以对抗自己的敌人和竞争者。在这种环境下,它的胜选不可能受到那些未投票者的支持,因为他们在施政过程中,不会把反对者的利益考虑在内。

美国标准——某种程度上也是欧洲民主的标准——与此完全不同。人们投民主党的票,结果却发现处在共和党的统治下,而且他们接受了这一点——或许不情愿,但是他们认为服从的责任和共同的忠诚远比选举中的不同观点重要。公民们准备服从于自己并没有投票支持的政治家,这正是民主的先决条件。而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做好这种准备。而且有这种准备的地方,正是得益于“中介机构”创造出习俗、预期和共同的忠诚。这些“中介机构”营造了共同的生活方式,以及对地方和邻里的依恋,所以那些政见不一的人仍然会发现服从的共同责任,以及维护法治彼此都能受益。

成就美国民主的“中介机构”包含了两个极为重要的,却是又常常为人忽视的机构:其一是教会,在新教那里被看作圣会(congregation),其二是普通法,在英国人那里被认为是司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教会使人们以共同体的方式定居,意识到共同的事业,并信任自己的邻居;普通法则使人定纷止争,坦然与陌生人做交易。人们反复求助于这两大“中介结构”,从而衍生出一个扩展社会,在时机成熟时,人们会发现自己无需另起炉灶,再立新政府。而且,这种信念也得到了习俗——这些习俗源自欧洲,并且在他们定居美洲的一百年里,已经适应了新环境——的强化。这些习俗包括:一夫一妻制婚姻、慈善机构、欧式课程、尊重写作、音乐和欧洲文学、欧洲的民俗和迷信,更不必说有限责任、复式记账簿、衡平法所有权,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的成功之处。凡此种种,探索并建立了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创造出这个伟大的“陌生人社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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