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互联网保险如何应对?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新规尤其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原则,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App专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金天
北京看懂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互联网保险行业规范发展是大势所趋,一方面传统渠道和人员的展业效能有待提升,另一方面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产品自身的创新需求也更加急迫。从长期看,保险公司需要基于各自的资源禀赋做好差异化定位,充分利用线上场景和大数据资源塑造竞争优势。譬如:
(一)加大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加强风险预测,可以开发基于不同场景的创新型险种,实现产品的个性化定制,如互联网场景下的航延险、酒店退订险、退货运费险、宠物责任险,以及一些机构推出的基于运动步数的健康险产品。此外,保险公司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全量数据,可以打破原有的基于抽样分析的传统定价,实现更加准确的产品定价,开发出更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某机构推出团险大数据自动化报价,为企业客户定制的个性化团险生命表涉及5大类18个险种,可为近万个企业客户提供智能定价,真正实现“千企千价”。
(二)加强精准营销
保险公司大数据构建立体化的客户画像,通过对客户身份、生理自然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特征偏好信息等海量行为数据进行建模分析,设计各群体差异化的保险产品,推出个性化推荐、精准营销和精准服务。基于数据分析,可以有效挖潜客户的交叉销售需求,如针对车险用户进行健康险、个贷险等非车险的交叉销售。同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实现对保险代理人的营销赋能,特别是基于代理人个人信息、销售数据等海量数据获取,赋能营销、培训、招聘等全流程管理,以提高代理人渠道的展业能力、人员效能、团队稳定性等。
(三)做好客户服务管理
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据展开分群经营,可以高效触达不同特征和需求的客户。比如,通过手机APP等构建新型客户体系,增加客户的使用时长,可以使保险公司有充足的数据支持对客户的知识图谱构建、健康状况管理分析等,从短期的售前咨询向长期的客户管理转变,形成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例如,某机构推出VIP管家体系,覆盖包含直升机救援、高铁贵宾厅权益、重疾绿色通道等30多项增值服务,有效加强了客户互动,增强了客户粘性,可带动线上客户30%以上的活跃度提升。
(四)开展智能风控
保险业大数据风控应用主要体现在投保前的风险排查、承保中的风险管控、理赔时的风险识别和反欺诈。在投保环节,可以利用大数据筛查较高风险客户,采取拒保或提高保费等方式区别对待。在承保运营环节,可以对承保中客户信息进行追踪,更新风险指数。在理赔环节,可以先筛查出疑似欺诈的高风险案件,再人工介入进行重点审核,提高查勘效率。互联网场景下的健康险、意外险产品容易出现投保人逆向选择及欺诈风险,大数据风控模型可以减少欺诈行为发生。在车险领域,通过增加车、人、驾驶行为、位置轨迹等定价因子,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风险定价,并在理赔端结合维修、保养等行业数据进行反作弊分析。
李凤文
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
《办法》强化机构持牌经营和从业人员持证营销,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更是起到了催化作用。但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加之保险机构和相关营销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违规营销、误导宣传问题不断发生,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办法》的及时发布,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强化了对销售、服务和运营管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有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同时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如此规定,意在压实保险机构对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避免对客户造成误导和欺诈宣传。《办法》严格限定了从业人员的营销行为,即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像以前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主体不清、信息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让老百姓眼花缭乱甚至存在误导和欺诈嫌疑的虚假保险宣传将有效避免,保险消费者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相应产品,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将得以更好的保护。
三是将未持证的机构排除在外,净化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目前,在互联网保险市场方面还存在部分非保险机构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打监管政策擦边球,涉嫌从事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扰乱了保险市场,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埋下隐患。为此,《办法》对非保险机构提出五项禁止行为,即: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这些规定,必将严格限制非持牌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行为,不仅有助于净化互联网保险市场,有利于具备更强、更专业产品运营和营销服务的持牌机构的发展,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非法机构侵犯,促进保险业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健康发展。
菅峰
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
1.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新规发布后,互联网保险平台需要对照新规进行整改,突出问题就是平台需满足持牌的新规要求,平台上展业的个人需满足持证的要求。否则,任何机构、个人均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当然,从新规发布至2月1日新规生效,这段时间是留给大家尤其是各个互联网保险平台对照新规进行整改的时间段。《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则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2. 保险公司关联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依据新规被排除在自营平台之外,因此,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签署合作协议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将被禁止。传统的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网上咨询与服务行为,均被界定为违法违规行为。在法规颁布之前,所谓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其实就是利用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搭建一个销售平台,在平台上开展保险产品的咨询、销售,也就是我们平常称谓的展业。由于互联网平台对网上展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互联网上的保险产品咨询、销售行为鱼龙混杂,甚至发生多起利用保险销售行为,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乃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
3. 对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要么获得牌照,要么就是将保险产品全部下架。那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充当展业顾问从而收取手续费、提成的做法将从互联网上消失。因为法规禁止一切保险产品在线上展业,包括保险产品咨询、比价、投保等咨询、销售行为,这样的互联网平台面临着要么违法违规被罚,要么彻底转型,完完全全退出保险产品线。
4. 未来互联网保险公司其实就是一家传统的保险公司,或者是持牌保险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如《办法》界定的那样,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则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产品的咨询、销售、服务,既可线下展业、服务,包括产品咨询、营销、网签保单、售前售后服务,也可将销售模式以线下搬到线上,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模式将大大减少保险展业人员,深刻改变公司的经营模式。
霍热
北京看懂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监管制度出台是一件好事,毕竟只要有了边界,那么,戴着镣铐跳舞自然就有了公平基础。
1,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就意味着下一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方向,历史证明,这是商业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2,互联网新规对于保险公司的数字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是可以忽视,现在是不得不变。下一步保险公司网销渠道会成为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实验田和领头羊,渠道数字化变革和OMO不可阻挡。
3,5G的视频平台的流量红利何去何从。新规规定了营销宣传内容需要公司统一制作,但没有细化内容定义和边界。面对微信都害怕的抖快平台,保险行业显然不能错过,那么,究竟在各大内容平台上保险内容的监管尺度和公司尺度在哪里,如何有效传播和有效管控,各大内容平台浩如烟海的历史传播内容如何处理,非代理人传播的知识类(擦边球)内容如何管控(管理权和管理能力精力都会遭受挑战)?都是下一步博弈的精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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