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违法行为
日前,天津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本月起,本市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集中整治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本次集中整治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从本月起至明年10月,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收集、评审不公平格式条款;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各区教育局全面梳理本区培训机构名单, 收集培训机构制定和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及使用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的格式条款,并移交至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严格甄别、评审收集到的培训机构格式条款,对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培训机构,采取约谈、发出行政建议书、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指导、执法手段,督促其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据了解,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此次集中整治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是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次集中整治将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包括部署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方案》要求,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收集、评审不公平格式条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材料。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甄别、评审收集到的培训机构格式条款,对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培训机构,采取约谈、发出行政建议书、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指导、执法手段,督促其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