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没有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民事监督
姜杰律师按:没有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民事监督,这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为对方当事人做嫁衣!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它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它的特殊当然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建筑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再普通不过了。它的特殊就在于对方不服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至,他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利息计算到实际结清之日至,它的特殊就在于对方并没有申请再审请申请监督却被检察院受理了。
司法实践中,更多监督案件即使判决有明显的错误,也不会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大部分会被驳回监督申请。基于这样一个现状,如果当事人被申请监督了,通常情况下我会告诉当事人不用管它。
这个案件因为法院判决利息节点被申请监督,而且对方还没有申请过再审,检察院竟然受理了,使我不得不重视。
2020年12月1日我代理当事人向安徽省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的答辩(详见下文)。见到了承办检察官,提到对方没有申请再审,他不能申请监督,该案不应该受理。检察官说请示了了最高检察院,有一方申请过再审另一方就可以申请监督。我说法律条文规定不是这个意思,任何一方只有自己提出监督申请,才能申请监督。检察官还说利息计算有点问题。
我方申请再审不能成为对方申请监督的条件,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为对方当事人做嫁衣!回到律师事务所,针对检察官所说我又写了一份《答辩补充意见》快递给了安徽省检察院。详见下文。
民事监督答辩书
答辩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5062423N(1-1)
法定代表人:鲍学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黄山路6号。
被答辩人:孙茂祥,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
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孙茂祥申请监督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监督案件受理有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本案申请人并未就本案提出过再审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申请不应该被受理。
二、168万元的工程,答辩人实际已经支付2783565万元。直至现在还在向法院执行局交付利息。
申请人采取以停工要挟、死缠滥诉等手段达到不法目的,160万元的工程,申请人实际已经得到2783565万元。其中,2067565万元是诉讼后支付给申请人的。直至现在答辩人还在向法院支付利息,答辩人让执行法官给算算到底要付多少利息,执行法官始终不给算。
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采取中途停工等手段索取未到支付期的工程款,逼迫答辩人公司鲍学平总经理签订一个又一个协议,通过玩文字游戏、办理公证,申请答辩人破产,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伪装为农民工缠诉缠访等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压,迫使原审法院作出不公正的认定和判决,答辩人为此提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未能保护合法权益(给少算了70余万元已付工程款)。
三、申请人申请的抗诉理由是无理取闹,浪费司法资源。
原本双方约定3%月利率高出法定利率4倍,应属无效约定,法院应该判决依据同期同种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而不应该以四倍利率判决。
原审按照四倍利率2.05%判决,申请人已经占了便宜,反而还要求法院判决按此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止,按照申请人的逻辑,利息一天没有付清都属于未清偿,都要按2.05%计算利息。此为无理要求!
抛开法院按照2.05%计算利息不合法不谈,法院判决支付利息到判决生效并无不当,这是通常做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判决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申诉人的监督申请是属于不应该受理之申请,是无理缠诉,其请求为无理请求。应驳回其监督申请。
此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答辩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答辩补充意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020年12月1日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向你院递交了申请监督答辩。现补充以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孙茂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生之日止错误,应该判决支付利息到清偿之日止。
一、关于孙茂祥未申请再审是否能够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答辩人在《民事监督答辩书》中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能申请民事监督,提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检察官说请示了最高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回复另一方(我方)提出过再审申请的,没有申请再审的一方提出监督申请可以受理。
对此答辩人及代理人不能认同。
其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前后两个“当事人”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可曲解为两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是申请过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其三,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和诉讼的对抗性,定了一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可有利于对方,为对方打基础。
我方申请再审,不可能成为对方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基础!
二、法院判决利息支付到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无不当。
检察官认为利息判决有点问题。答辩人代理人不敢苟同。
其一,判决生效后如何支付利息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合同约定违约的金或利息法院判决计算到判决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即可,这样法院就已经请确认了双方合同约定,此后不按判决履行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双倍利息。当然法院也可以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或利率支付到实际支付(申请人所说的“清偿”)之日至,前提是约定合法。这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其二,从司法实践看,以约定违约金或利率判决的,大部分判决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或判决生效日期;而判决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的,大部分是以法定利率(银行利率)判决的。
为说明以上问题,代理人打印了两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证明以上观点。
其三,本案判决的利率是非法定利率,是申请人在双方约定利率高于银行4倍无效的情况下,在4倍以内主张的利率。
通常情况下,约定利率无效应按照银行同种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而不应该在四倍以内任取一值计算利率。
综上,从程序上你院不应该受理本案,从实体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如果这种本已偏向对方的判决,检察官还能从法院利息判决上找出问题,我想我们下一步的申请监督,必不会流于形式,将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代理人:姜杰
2020年12月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
(2020)最高法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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