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合同实现100%法律审核,意味着什么?

作者: 郭宪功 XYJ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96号)强调,国资委在2011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包括: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自此以后,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三个100%的要求就沿着国资委-中央企业集团-各级中央企业、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各级地方国企的链条全方位传递到了几乎所有国有企业。

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三个100%要求的提出,传达出国资监管部门意图通过法律约束防范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强烈意识,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要求的提出却暴露了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组织实际运营知识的匮乏,以及对于法律专业属性的无知。并且,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的贯彻也引发了严重问题,以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达到100%的要求为例:

一是不符合企业合同管理规律,企业法务的时间精力被法审类事务性工作大量牵制,无力开展其他更具专业性、价值创造性的工作。一家中等规模国企,每年经济合同数量动辄五六千份,即便将审批流搬到线上信息系统当中,只要没有实现对合同内容的智能自动判读,就得依靠人工审批。在合同如此数量规模的约束下,100%法律审核的要求不仅会牵制法务人员大量精力,也很难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客观来讲,虽然单个企业合同总量能达到五六千份以上,但其实由于主营业务的相对稳定性,有很大一部分业务的相对方和合同内容等都是比较成熟而固定的,风险都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最好的做法其实是把这些业务的全面风险管控职责配置给业务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如此不仅够实现微观责任集聚,更能够督促具体承办人不断完善合同过程管控。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就某类业务法律问题向法务提请咨询,完全没有必要把每一份具体合同都提交法务审查。通过对合同的分级分类管控,而不是机械地要求实现法律审核率100%,才能真正发挥法务的法律专业作用。

二是导致了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的混淆,引发业务人员的大面积卸责现象。商事活动天然是有风险的。经济合同只能是尽可能地去贴近业务实质,将业务风险控制到商事主体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风险。合同文本只是整个合同经济活动的冰山一角。没有完美的合同,只有相对可靠的合同过程管控。100%法律审核的要求给各级国有企业经营者传达了错误的观念,仿佛经济合同通过法律审核就能够确保业务本身万事大吉了。这也跟国资系统改革要求的传递模式密切相关。不管是什么改革要求,都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即改革要求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未能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接受监管的企业又不能不遵循,于是相应的改革要求就变成了向上级监管机关证成其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形式程序,而非出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实质需求。

相比于其他改革要求,100%法律审核的要求更具有风险兜底的属性。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当业务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抑或业务模式遭到外部审计问询时,企业法务人员往往成为挡箭牌和整改对象(动辄要求修订法务出具的参考性合同文本)。在所谓“重业务、轻管理”的国有企业当中,这种情况尤为严重。在这类企业当中,业务被认为是创造价值的,因而一切管理行为都要为其开绿灯,而法务等管理行为都被认为是附属于一线业务的,结果就导致了“业务搞得好时都是业务的功劳,业务风险暴露亏损时都是法务没能给出完美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还要给业务收拾烂摊子”的现象。在这种导向下,业务人员自然也不会致力于自身职业能力的提升,而是倾向于采取短期投机行为,通过隐瞒本应向法务披露的相关业务实质信息等方式,暂时搁置业务本身的风险,先把短期业绩做出来,一旦发生问题,就一并推到法务等管理人员头上。

规章制度、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达100%的要求与合同类似,但矛盾并不像合同领域那么明显。总的来说,100%法律审核要求引发的问题一方面由国企内部从上到下监管体制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涉及到国内对于组织内设法务人员的职能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首先,不能将法务工作认为是上级安插下来的一道审查程序。法务工作是面向企业自身发展、面向外部市场、面向普遍规则的。企业必须科学认识法务工作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来讲,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法务作为个体,是无法承载起一个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防控职责的。相反,法务乃是全面法律风险风控体系的一个专业性的信息思维中枢。而具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判断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业务承办人员身上。该是由业务承担的商业风险就要让业务自己去判断承担。

法务从专业角度为业务人员赋能,业务则基于自身业务的法律知识应知应会而实现责任的更好承担、与法务的更好沟通,“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从而实现专业知识、权力、利益、责任等在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之间的平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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